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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涉嫌帮信罪,卖卡流水过了20万就一定要判刑吗?

发布时间: 2026.10.28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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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帮信罪“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与出罪通道

引言

“卡借朋友用了一周,怎么就成了犯罪?”长沙开福、雨花几个区的检察院一年要办几百件“两卡”案件,嫌疑人里在校学生、刚工作的年轻人占相当比例。决定走向的不是“有没有出借卡”,而是能不能证明你知道对方拿卡干什么。

一、条文怎么写:三年封顶,入罪有量化门槛

《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罪名成立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人明知、提供帮助达到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把“情节严重”落成了数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四类入罪标准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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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的推定与反证,才是胜负手

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列了七类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办案中最常见的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推定可以被反证推翻,条款本身写明“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出罪另有两条通道。第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进一步要求先查证流入资金中的涉案金额,防止仅凭流水客观归罪,并明确电话卡二十张以上不再区分本人卡与他人卡。

落到长沙的具体操作:把卡内流水逐笔拆分,固定获利数额,再叠加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与在校学生身份,不起诉或单处罚金、适用缓刑的比例明显上升。

四、指导案例怎么说

案例1:检例第203号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附条件不起诉

李某某系在校学生,提供本人借记卡为赌博平台转账,单向流水420余万元,本人分得3000元后退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参与程度浅,案发后自首并认罪认罚,2022年8月附条件不起诉,2023年2月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旨:办理涉“两卡”案件应重点审查是否“明知”上游犯罪,对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案号/编号:检例第20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当事人为化名)|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2: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刚达标准也要看情节

许某高考结束后出售本人名下7张银行卡,得款200元,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转入22万余元。数额刚过二十万元的“情节严重”线,但综合其学生身份、获利极少、如实供述并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认为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

案号/编号:案号未公开(最高检、教育部《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4,当事人为化名)|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流水过了二十万是不是一定判实刑?

答:不是。二十万元只是入罪标准之一,还要看上游是否被查证、本人获利多少、参与程度深浅。420余万元流水的在校学生仍被附条件不起诉,关键在主观恶性与获利数额。


问:只卖自己的卡会不会轻一些?

答:2021年的口径曾区分本人卡与他人卡,但法发〔2025〕12号已统一,电话卡二十张以上不再区分。真正拉开差距的是获利额、参与时长与是否明知。


问:在校学生涉案一般会怎么处理?

答:多地检察机关对在校学生采取“少捕慎诉”政策,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常见出口,前提是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


问: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答:侦查阶段提交流水拆分意见与主观明知的反证材料,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意见并参与认罪认罚协商,把获利数额核准到具体数字上,直接影响量刑建议档位。

六、全文总结

帮信案的判断顺序:先看走的是哪条路径——对象数、流水还是获利;再看上游犯罪有没有被查证,决定适用一倍还是五倍标准;然后看明知能否被推定、有没有反证。长沙这类案件节奏快,家属应在批捕前做完退缴与材料准备。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与诉讼依据,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如需精准法律指导请咨询专业执业律师。

法条出处

①《刑法》第287条之二——浙江省公安厅;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1条、第12条、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网;

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