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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初犯补缴就能免刑吗?第201条第四款的四个条件

发布时间: 2026.10.28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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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逃税罪的数额标准与初犯免责的适用条件

引言

2021年底,某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税务机关同时说明:因其系首次被按偷税处罚且此前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若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则通报让很多人第一次知道逃税有“补缴免刑”这个出口——但门槛比想象的严。

一、条文怎么写:数额加比例与第四款

《刑法》第201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是初犯免责条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数额标准与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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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时间节点是“公安机关立案前”。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末款写明: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所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拖延,代价会非常大。

法释〔2024〕4号第三条第二款还有一句分量很重的话:“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绕过这道程序直接移送的案件,会被认定为剥夺了纳税人的补正机会。

三、真实案例

案例1: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再审改判无罪

被告公司少缴税款446292.51元。税务稽查发现后,未作行政处罚即径直移送公安机关,剥夺了纳税人补正的机会。一审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公司罚金45万元、李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以(2019)最高法刑申231号作出再审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被告单位与李某明无罪,理由是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第201条第四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编号:(2019)鄂刑再5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2: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未按期补缴被追究

2017至2019年,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财务人员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27万余元,年度逃税比例高达80%至97%。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书与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未缴,10月14日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当月28日前缴纳,仍未缴纳。2022年5月税务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次日立案,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自首。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号/编号:案号未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案例一)|来源:新华网转载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十万元的比例怎么算?

答:比例是逃税数额占该税种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是占总收入或总利润。纳税人档要求百分之十以上,巨大档要求百分之三十以上;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只要求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看比例。


问:什么时候补缴最有效?

答:公安机关立案前。法释〔2024〕4号第三条把节点明确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批准延缓或分期缴纳的,在批准期限内足额缴纳即可;立案之后再补缴,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问:“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怎么算?

答:“以上”包括本数,即累计两次及以上。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逃税的,不再适用第四款的免责,直接按第一款处理。


问:单位逃税谁承担责任?

答:《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第201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212条另规定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前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五、全文总结

逃税罪的判断顺序:先算数额有没有到十万、比例有没有到百分之十;再看税务机关有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没有的一律不追刑责;然后看是否在公安立案前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再查五年内有没有前科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四步里,第二步和第三步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能改变结果的两步。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与诉讼依据,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如需精准法律指导请咨询专业执业律师。

法条出处

①《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212条——中国人大网;

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