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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存在诱供、指供情形,如何留存线索排除非法证据

发布时间: 2026.10.09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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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但实务中,诱供、指供等"软性"违法讯问更常见,也更难识别和证明。

什么是诱供和指供

诱供:讯问人员以暗示、诱导的方式让当事人按照其预设方向回答。如"你是不是因为缺钱才这么做的?""当时是不是有人教你的?"

指供:讯问人员直接告诉当事人该怎么说,或提供答案让其确认。如"你就说是张三让你干的,对不对?"

威胁利诱:以从轻处罚、取保候审等承诺换取口供,或以加重处罚、牵连家属等威胁获取口供。

基本案情还原

王玉雷故意杀人案(检例第27号)

王玉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做出有罪供述。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诱供、指供等违法情形: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部分关键供述系在诱导下形成。

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玉雷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玉雷被释放,案件因证据不足未能起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如何识别讯问中的诱供指供——四个关键信号

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同步录音录像中讯问人员的问话方式、语气、内容与书面笔录记载有明显差异,是诱供指供的重要线索。

供述前后矛盾:同一当事人在不同时间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尤其是后期供述与前期供述在关键细节上不一致。

供述过于详细或标准化: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但供述却逻辑严密、细节丰富、用词规范,明显超出其认知和表达能力。

讯问时间异常:连续讯问超过法定时限(12小时),或在深夜、凌晨等非正常时间讯问,可能伴随疲劳审讯。

家属和律师如何留存非法证据线索

一、当事人会见时详细记录讯问过程

律师会见时重点询问:讯问人员有几人、讯问持续多长时间、是否有录音录像、讯问人员说了什么、是否有威胁利诱。要求当事人尽量回忆具体问话内容和方式。

二、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可申请调取并比对笔录与录像。

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同监室人员、其他在场人员可以证明讯问过程中的违法情形。律师可申请这些证人出庭或提交书面证言。

四、申请体检记录和就医记录

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入所体检记录和就医记录可以证明身体伤痕。律师应及时申请调取。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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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详细记录讯问过程,发现违法线索后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纠正违法讯问行为。

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附上录音录像对比、体检记录等证据,争取不批捕。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全面审查讯问笔录,制作详细的笔录与录音录像对比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审判阶段:庭审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庭审中质证讯问合法性,申请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辩护要点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矛盾,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争取不批捕。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详细比对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对比表,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审判阶段: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庭审中质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申请讯问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诱供、指供、威胁利诱等也属于非法方法。


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哪里调取?

答:同步录音录像由侦查机关保存。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查看,或向法院申请调取。


问:笔录和录像不一致就算非法证据吗?

答:不一定。需要看差异是否涉及关键事实,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如果是诱供指供导致的,应当排除。


问:排除口供后案件会怎么处理?

答:排除非法口供后,如果剩余证据不足以定罪,应当不起诉或判无罪。实务中也可能发回补充侦查。

全文重点总结

1. 诱供、指供是常见的违法讯问方式,获取的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2. 识别非法讯问的四个信号:笔录与录像不一致、供述前后矛盾、供述过于标准化、讯问时间异常。

3. 律师会见时应详细记录讯问过程,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比对。

4. 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在于证明讯问过程违法,而非证明当事人无罪。

法条出处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查认定的相关条款。

律师提醒

1. 当事人被讯问后尽快安排律师会见,趁记忆清晰记录讯问细节。

2. 不要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讯问,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3. 如果讯问中有威胁、诱供、指供行为,当场可以拒绝签字或在笔录上注明。

4. 保留入所体检记录,如有伤痕及时拍照留证并申请就医。

5. 全国统一热线:400-039-8667,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三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7号王玉雷案)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应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