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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死伤,就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界限

发布时间: 2026.11.06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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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进一步明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朱某飞、马某民故意伤害案”(编号2023-04-1-179-027)为参照,梳理这道界限。

人都没了,还能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家属对“打死人”三个字的理解,往往比对“打伤人”更绝对:人死了,就是故意伤害,就是重罪。这种理解,把后果当成了定性的全部。

法律上,故意伤害罪解决的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这个伤害行为,是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还是在主动加害。前者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后者才进入第二百三十四条。

判断顺序也很具体:先看有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再看反击有没有防卫意图,最后看手段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三步走完,才轮到谈后果。

但这条线不是靠“谁先动手”划的。同一个现场,先被持刀挑衅、退无可退后反击的,与主动约架、带人上门的,结论可能完全相反;同一次反击,打落刀具后停手,与刀具已落地仍连续击打头部,也要分开评价。

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造成死伤为什么不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要过哪三道门槛?什么时候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互殴为什么最难辩?哪些细节决定成败?

一.打成重伤、死亡,为什么不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定性看的是行为的性质,不是后果的轻重。制止不法侵害致人伤亡,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法条把“制止”与“加害”分开了。第二十条第一款用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落脚点在制止;第二百三十四条惩罚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落脚点在加害。两件事的性质不同。

第二,严重后果不等于超过限度。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防卫过当也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完整评价。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然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与普通故意伤害差别很大。

第四,控方举证要覆盖主观。指控故意伤害,除了伤害后果,还要证明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防卫意图成立时,这一环就断了。

二.正当防卫要过哪三道门槛?

起因、时间、限度,再加一个贯穿三者的防卫意图,四样齐备才算完整。

第一道,起因。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对方持刀、持械、动手殴打,都是典型的不法侵害;但如果侵害只是言语威胁、事后挑衅,起因就不成立。

第二道,时间。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结束的侵害不能防卫,尚未开始的侵害也不能“先下手为强”。这一项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出问题。

第三道,限度。防卫手段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时看双方人数、力量对比、器械、环境,不看事后冷静状态下“本可以更轻”的假设。

贯穿全程的,是防卫意图。反击是为了制止侵害,不是为了泄愤、报复、争强。实务中,起因、时间、限度三项的事实,最终都是用来证明或推翻这个意图。

三.什么时候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看危险是否已经解除、手段是否已经失衡、后果是否与所要制止的侵害明显不相称。

第一,危险解除后继续攻击。对方的刀已经被打落、人已经倒地失去攻击能力,仍然连续强力击打要害部位,这一段的性质就从防卫转向了加害。

第二,手段与侵害严重失衡。面对徒手推搡,使用管制刀具反击;面对一人挑衅,纠集多人围打。手段升级的幅度,是判断过当的重要指标。

第三,后果与防卫目的脱节。防卫的目的是让人停手,不是让人重伤、死亡。造成的损害远远超出制止侵害所需,就落入“重大损害”的范畴。

第四,不能事后苛求。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立足防卫时的情境判断,不能以事后的、冷静的标准要求防卫人精确控制力度。恐惧、慌乱、体力劣势,都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四.互殴为什么最难辩?

因为互殴的核心是双方都有加害意思,防卫的空间被压缩到几乎没有。

第一,意思联络排除防卫。约架、叫号、带人上门,双方对打斗有预期、有准备,此时的反击是在履行斗殴合意,不是制止突发侵害。

第二,先行行为影响评价。自己先挑衅、先动手,对方的反击就取得了防卫外观,自己反而站到了被防卫的位置上。

第三,但互殴的认定也不能一刀切。实践中存在“先动手的一方已经停止、另一方继续追打”的情形,此时后一段行为可能重新取得防卫性质。

第四,关键证据在现场。谁先动手、有没有持械、有没有退让、有没有人劝架、打斗分几段,这些细节决定了案件落在防卫还是互殴。

五.哪些细节,往往决定成败?

五个细节:谁持械、有没有退让、打斗分几段、谁报的警、事后怎么说的。

第一,谁持械、持的什么械。持刀与徒手,在防卫必要性的判断上差别极大。现场有没有器械、器械是谁的、什么时候被打落,必须查清。

第二,有没有退让。后退、躲避、呼救、试图离开现场,都是“不想打”的客观表现,对防卫意图最有说服力。

第三,打斗分几段。侵害往往不是连续的一段。第一段结束后,对方是否已经停止、是否有人拉开、是否出现新的挑衅,都影响每一段的定性。

第四,谁报的警、谁在现场等。主动报警、现场等待处置,不仅影响自首情节,也反证行为人没有逃避、没有继续加害的意图。

第五,第一次笔录怎么说的。笔录是最早固定的事实版本。把起因、对方持械、自己退让这些关键点说清楚,比事后补充说明有效得多。

六.于欢案:三个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人,为什么只走到“过当”

公开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第18批,2018年6月发布)

因民间借贷纠纷,于欢及其母亲被多人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其间伴有侮辱与轻微殴打。于欢试图离开受阻,报警后民警到场但未能有效制止,其在情绪与恐惧叠加的状态下持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指导性案例第93号把三个争点一次讲清了。

第一,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本身就是不法侵害,不需要等到拳头落到身上。

第二,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就是说,这类情形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条款,防卫一旦过当就要担责。

第三,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不能事后以冷静状态下的标准苛求防卫人。这一条正是“过当”判断的操作方法。

该案二审的结论是防卫过当,撤销原判、改判五年。定性从“故意伤害”变为“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量刑随之大幅下降——这就是本文第三章所说,“过当”与“普通故意伤害”不是一个评价层级。

与此同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2024年发布)进一步明确:判断防卫是否过当,要结合双方力量对比、现场环境、侵害的紧迫程度,不能只看结果的轻重。

也需要冷静看待:于欢案认定的是“过当”,不是“正当防卫”。这说明防卫性质成立不等于免除责任。危险是否已经解除、手段是否节制,仍然是每个案件必须逐段核查的事实。

七.涉故意伤害,当事人及家属要走哪几步?

说清起因、固定现场、分段还原、提交意见、谈赔偿,五步走完才算完整。

第一步,第一次讯问就把起因说清楚。对方持械、先行动手、言语威胁、自己退让,这些要第一时间说明。很多人只顾解释“我不是故意的”,却漏掉了最重要的起因事实。

第二步,固定现场证据。监控录像、目击证人、就医记录、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监控往往只保留较短时间,越早申请调取越好。

第三步,把打斗按时间分段还原。谁先动手、第一段何时结束、有没有人拉开、第二段怎么开始。分段清楚,才有可能把某一段认定为防卫。

第四步,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意见。围绕防卫性质、限度、责任分担三点展开,附现场证据清单。必要时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监控和报警记录。

第五步,赔偿与谅解同步推进。防卫过当案件中,赔偿、谅解对量刑影响明显;但赔偿前应先明确行为性质,避免以“认罪”为前提谈赔偿,把定性空间让掉。

八.这一类案件,最容易踩的四个坑是什么?

只喊冤枉不讲事实、把后果当定性、漏掉监控、急着赔钱认罪。

一,只说“我是正当防卫”,说不出细节。防卫是事实问题,不是态度问题。谁持械、什么时候打落的、自己退到哪里,这些细节说不出来,主张就落不了地。

二,把“对方先动手”当成万能理由。先动手只是起因的一环,还要看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反击是否节制。带人上门之后再主张防卫,很难成立。

三,错过监控调取的时间窗。现场监控保存周期短,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再申请,往往已经覆盖。

四,急着赔钱换谅解。赔偿本身是好事,但在定性未明时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谈赔偿,等于提前放弃防卫主张。顺序要先定性质,再谈数额。

九.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把人打成重伤甚至死亡,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答:不一定。关键看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是否基于防卫意图。属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属防卫过当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我先动了手,还有机会认定正当防卫吗?

答:取决于先动手的性质和后续发展。若对方随后实施持械等严重侵害、自己处于被动挨打状态,仍可能认定防卫;若属约架互殴,则很难。


问:防卫过当一定会判实刑吗?

答:不一定。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存在适用缓刑、甚至相对不起诉的空间,取决于过当程度、赔偿谅解和认罪态度。


问:对方已经倒地,我再打两下算不算过当?

答:很可能被认定过当。危险已经解除仍继续攻击,这一段通常不再具备防卫性质。


问:没有监控、没有证人怎么办?

答:靠间接证据还原:报警记录、通话记录、就医时间线、现场照片、双方陈述的细节比对。越是缺少直接证据,第一次笔录的准确性越重要。


问:赔偿了还能主张正当防卫吗?

答:可以。赔偿与定性是两个问题。但赔偿协议、谅解书的措辞要注意,避免写成对“故意伤害”的确认。


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量刑差多少?

答:差别很大。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际量刑通常明显低于同等后果的普通故意伤害。


问:多人同时防卫,责任怎么分?

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同时防卫,应分别判断各人的主客观情节,各自只对本人行为负责,不因他人过当而一并承担。


问:鉴定意见对定性有影响吗?

答:有。伤情等级影响量刑档次,致死原因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问:案件已经批捕,还能改变定性吗?

答:有空间。批捕只是强制措施,定性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仍可争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十.结语:先做三件事

这类案件真正争的不是后果,而是那几分钟里发生了什么。被立案之后,先做三件事。

第一,把现场按秒还原。谁先动手、持的什么、什么时候被打落、自己退到哪里、有没有人拉开。时间线越细,防卫主张越站得住。

第二,抢在监控覆盖之前申请调取。监控、报警记录、接警处置记录、现场照片,凡是有保存期限的,都要尽早书面申请。

第三,先定性质,再谈赔偿。定性未明就以认罪为前提谈赔偿,等于提前放弃主张。顺序错了,后面很难补回来。

温馨提示

本文更新于2026年11月,仅为条文与案例实务整理,不属于立法有权解释,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有故意伤害、正当防卫认定相关问题,可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咨询:400-039-8667。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 2020年9月.

[3]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第93号 于欢故意伤害案. 第18批指导性案例.

[4]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第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2024年发布.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刑法条文原文可按法律名称检索核验.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

定性看行为的性质,不看后果的轻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出于防卫意图的,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危险解除后继续攻击,是防卫转向加害的关键节点。这一段的事实,往往决定案件的最终定性。

监控、报警记录保存时间有限,越早书面申请调取越好;赔偿要放在定性明确之后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