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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药店倒卖医保药品造成基金损失1000余万:行政违法还是诈骗犯罪?

发布时间: 2026.10.27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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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收药、倒药、再卖出去,一盒药的差价几块钱,做成了1000余万元的基金损失。这条链条上每一环的定性并不一样。

一、基本案情还原

天津红桥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药店团伙通过收购参保人利用医保购买的药品再行销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00余万元。案件由天津红桥分局立案侦查,天津一中院于2025年4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这类案件的典型链条是:参保人持本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超额开药,将药品低价卖给收药的药贩子;药贩子集中后转卖给零售药店或者药品经营单位;药店再将这些药品对外销售获利。每一个环节赚取的差价都不大,但规模起来后基金损失极为可观。

行为人的常见辩解是:我只是正常收药销售,不知道药品来源,属于行政违规。这一辩解能否成立,取决于明知的证明。

从监管流程看,这类案件通常由医保部门的智能审核或者数据筛查发现异常,先作出行政处理并追回基金,再判断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并移送。行政核查阶段形成的询问笔录与书证,在进入刑事程序后仍需重新审查证据能力。

二、争议焦点梳理

焦点一:药店收购销售药品的行为,是行政违规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焦点二:明知的认定标准,是否要求明确知道药品系骗保所得。

焦点三:参保人转卖药品的行为定性,是否一律按诈骗罪处理。

焦点四:已受行政处罚的,是否影响刑事追责与罚金折抵。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规则二:行为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规则三: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这是药贩子与收购药店的主要适用条款。

规则四: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三部门指导意见把医保骗保拆成了主体不同的几段,定性差别很大。参保人转卖药品是诈骗,定点医药机构虚构服务是诈骗,而单纯收购销售的药贩子与药店,由于没有直接实施骗取行为,通常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

明知的认定是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实务中通常通过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方式隐蔽、无合法票据、长期批量交易、与固定参保人形成稳定供货关系等客观事实推定,不需要行为人承认知道具体来源。

行政与刑事的衔接也有规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先行核查、作出行政处理并追回基金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已作出的罚款可在罚金中依法折抵,但行政处理不阻却刑事程序,也不构成一事不再罚。

损失数额的认定容易被忽略。医保基金损失通常按骗取支出的金额计算,而不是按药品的市场差价或者行为人的获利计算,两者差距可能很大,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此外,三部门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与职业骗保人,对情节轻微的参保人则留有从宽空间,参与程度是量刑的重要变量。

五、类案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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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务应用指引

第一,药店要卡住收购环节。无合法票据、无供货单位资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药品一律不得收购,收购台账与供货方资质要完整留存。

第二,参保人不要参与套现。出借医保凭证、转卖医保药品,除了刑事风险,还会被暂停联网结算并追回基金,得不偿失。

第三,已经被行政核查的,要同步评估刑事风险。补缴、退缴与配合调查应当尽早进行,退赃退赔在量刑上的权重远高于事后辩解。

第四,完整保存处方与销售记录。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销售记录与进销存台账是证明药品来源合法的主要材料,缺失这些记录的,在明知的认定上会明显被动。

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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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药店只是收药再卖,也算犯罪吗?

答:算。三部门指导意见明确,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问:参保人把自己医保开的药卖给药贩子,参保人有责任吗?

答: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会被暂停待遇并追回基金。


问:被医保局罚过款了,还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会。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已缴纳的罚款可在罚金中折抵,但行政处理不阻却刑事程序。

九、全文总结

这起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00余万元的案件,把医保骗保的产业链拆成了三段:参保人开药套现、药贩子收药倒卖、零售环节再次流通。三部门指导意见对每一段都给了明确的定性——参保人与定点医药机构以诈骗罪论,明知而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先行行政核查往往正是移送刑事的起点。

十、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三项内控:一是处方与销售记录的完整留存与可追溯,二是医保结算数据与库存数据的定期比对,三是严禁现金或实物返还诱导参保人刷卡。参保人不要出借、出租医保凭证,也不要把医保开出的药品转卖变现,除了刑事风险,还会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并追回基金。已被行政处理的,应当同步评估刑事风险并尽早退缴。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国人大网刑法全文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 号"(2024年2月28日印发)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3.天津红桥药店团伙倒卖医保药品案(医保基金损失1000余万元,天津一中院2025年4月二审裁定维持),天津长安网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