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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项目承诺高额返利,为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 2026.10.15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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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还原

河南郑州惠济区付某、代某设立旅居养老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自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以养老床位预定、旅居养老项目为包装,面向社会老年人公开宣传。通过社区传单、组织免费聚餐、参观养老基地、老人口口相传方式招揽投资人,合同约定:缴纳预定金,可享受年化 8% 至 12% 转租收益,到期返还本金,同时获得养老基地优先入住优惠。项目对外宣称有实体养老基地,但基地经营投入极少,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前期返利、销售团队提成、公司运营开支。至资金链断裂,累计向 86 名老年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 870 余万元,未兑付金额 660 余万元。多名老人到期无法取回本金、利息,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 年 8 月公安机关立案,抓获付某、代某;2024 年 5 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养老服务合同民事纠纷,项目存在实体养老场地,不属于非法集资;公诉机关认定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退赔,向集资参与人返还 360 余万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案件关键事实标注:①无金融许可,以养老服务包装投资;②公开向不特定老年人宣传;③承诺保本 + 固定年化返利;④资金未主要投入养老实体运营,以新钱兑付旧息。

案例来源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河南郑州惠济区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二、争议焦点梳理

1. 问题:存在养老实体项目、签订养老床位预定合同,是民事养老服务合同还是非法集资刑事犯罪?

2. 问题:面向老年人销售养老床位,承诺固定返利,是否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利诱性” 要件?

3. 问题:被告人仅负责运营销售,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的犯罪故意,能否作无罪辩护?

4. 问题:有部分资金投入养老基地建设,是否可以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三、裁判规则提炼

1. 以养老床位预定、旅居养老、养老服务预存等名义,未经金融监管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固定回报,吸收资金,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有占用资金用于项目周转、兑付利息,资金并非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若资金大量用于个人挥霍、隐匿转移,无实际经营投入,则认定集资诈骗罪。

3. 养老项目是否存在少量实体场地,不能作为排除非法集资犯罪的理由,核心判断资金募集方式、资金用途、许诺保本返利的内容。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四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转让林权、养老床位、销售商品等方式,承诺回购、返本销售、定期返利,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

本案被告人没有吸收存款金融资质(非法性);通过传单、组织老人参观、口口相传对外宣传,面向不特定老年群体(公开性、社会性);合同承诺到期返还本金,每年固定收益 8%-12%(利诱性),四项要件全部满足。

实务中同类案件辩护常主张:项目存在养老基地,属于养老服务消费,不是金融集资。司法裁判口径认为:合同核心不是养老服务消费,而是资金投资,养老床位只是资金募集包装手段,服务仅为附带福利,不改变集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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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务应用指引

1.老年人识别养老集资风险:凡是养老项目承诺保本、固定高额利息,优先警惕非法集资,不要轻信免费旅游、礼品赠送的营销活动。

2.企业运营养老项目风控:养老床位预定、预存服务费,严禁承诺保本、返利,不得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资;融资需要取得金融监管许可。

3.刑事辩护要点:重点审查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资金实际投入养老项目比例、公开宣传范围、是否存在特定亲友范围集资;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4.集资参与人维权证据收集:保存宣传手册、合同、转账记录、返利流水、业务员聊天记录,第一时间报案,申请查封冻结涉案资产。

六、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签订养老床位合同,有实体养老院,为什么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养老院,而是合同核心是投资拿利息,还是购买养老服务。只要许诺保本返利,公开向不特定人收钱,即满足非法集资要件。


问:公司普通业务员,只是接待老人、介绍项目,会被追究刑责吗?

答:普通销售员工明知公司无金融资质,参与宣传、吸收资金,一般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可根据层级、业绩、主观认知争取从犯、不起诉。


问:已经兑付一部分利息,是否可以抵扣本金损失?

答:司法实践中,已经收取的返利,在损失核算时会折抵本金,最终按未兑付本金认定损失数额。

七、全文总结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往往利用老年人养老需求,以旅居、床位预定、养老服务预存为外衣,用高额固定返利吸引资金。刑事认定核心看非法集资四要件,少量实体养老项目不足以排除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的分水岭是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老年群体需要警惕 “养老 + 高收益” 的投资陷阱,企业不得借养老项目变相开展金融集资。一旦涉案,及早委托刑事律师,做好证据梳理、退赃挽损、辩护策略规划。

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养老返利集资属于高发养老诈骗类刑事案件,投资人不要轻信保本高息养老投资项目;养老企业经营者应当严守金融监管红线,不得未经许可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旦被公安调查、传唤,家属切勿盲目销毁证据,第一时间聘请刑事律师介入,做好讯问应对、财产处置、追赃辩护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案例普法分析,不代表本案辩护意见,不构成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承诺。个案裁判结果取决于案件证据、事实、庭审辩护等因素。本文引用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代表对本案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的定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