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资讯详情
最新资讯

公司被查非法集资,普通员工也要担责吗?受雇人员的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 2026.11.06盛廷刑事团队

image.png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经法释〔2022〕5号修正,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本文梳理受雇员工的责任边界、哪些岗位风险最高、“明知”怎么认定,并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何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编号2024-04-1-113-001)为参照。

我就是在公司打工,拿固定工资,老板出事为什么要抓我?

家属对“打工”两个字的理解,往往比对“共同犯罪”更朴素:工资是劳动所得,事情是老板做的,责任自然也该由老板承担。这种理解,把受雇身份当成了免责凭证。

法律上,这类案件解决的不是“有没有打工”,而是一个更具体的问题:这个人在资金归集链条里做了哪一段、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拿到了多少好处。

判断顺序也很具体:先定角色,再看主观明知,最后看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三步走完,才谈得上追责与否。

但这条线不是靠“职位高低”划的。同一个公司,行政前台和业务骨干的责任不同;同样是业务员,按固定工资还是按业绩提成,评价也不同。

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公司涉案,普通员工为什么也被带走?受雇人员的责任看哪几点?“明知”怎么认定?哪些岗位风险最高?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

一.公司被查,普通员工为什么也被带走?

因为这类犯罪以组织形态实施,资金归集链条上的每一个实质环节,都可能被纳入评价。

第一,罪名结构包含“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不只追究决策者,还追究具体实施者。业务员拉客户、财务走账、讲师宣讲,都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评价看的是行为,不是身份。是不是“员工”,不影响定性;有没有参与吸收资金这一核心行为,才是关键。

第三,参与程度决定责任大小。决策、组织、指挥的责任最重;具体执行、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相对轻;完全不接触资金归集的后勤岗位,通常不进入评价。

第四,但被带走不等于有罪。侦查阶段的范围往往划得较宽,随着证据固定,不少受雇人员最终以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结案。

二.受雇人员的责任,看哪几点?

角色、报酬方式、知情程度、参与时长、获利数额,五点合起来看。

第一,角色在链条的哪一段。直接接触客户、宣讲项目、签署合同、经手资金的,属于核心环节;负责考勤、保洁、后勤的,通常不属于。

第二,报酬怎么算。固定工资与按吸收金额提成,评价差别很大。提成说明收入与资金归集直接挂钩,指向“参与分利”。

第三,知情到什么程度。知不知道公司没有资质、知不知道利息来源、知不知道资金用于何处。知道得越具体,越难主张“只是执行”。

第四,参与时间与规模。入职时间短、只在某一环节短暂参与、涉及客户人数有限的,责任明显轻于长期骨干。

第五,个人获利多少。获利数额是衡量情节的重要指标。工资总额、提成、奖金、报销,都要核清。

三.“明知”怎么认定?

不靠当事人自述,靠客观事实推定:资质、话术、利息、资金流向、异常信号。

第一,有没有资质是公开信息。公司有没有金融业务许可,属于可以查证的事实。长期在岗却主张“完全不知道”,很难被采信。

第二,话术本身说明问题。统一培训、统一说辞、专门应对客户质疑的答法,说明参与者对公司业务性质有认知。

第三,利息水平异常。明显高于正常融资成本的回报承诺,是重要的反向指标。长期在一线接触客户的人,很难说没有察觉。

第四,资金流向异常。客户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前期利息、账目不清,这些信号积累起来,就构成“明知”的事实基础。

第五,反过来,也有不认定的空间。入职时间极短、岗位不接触客户与资金、仅按固定工资、对公司资质不知情且无从知情的,可以主张不明知。

四.“情节显著轻微”这道出口,怎么用?

《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是受雇人员最实在的一条出路: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法条依据是明确的。《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不是量刑情节,是出罪依据。

第二,判断看四个维度。参与程度、主观认知、获利数额、造成的实际后果。四者均轻微,才可能适用。

第三,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入职时间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按固定工资、未直接发展客户、获利有限的受雇人员,适用空间较大。

第四,但这不是自动适用的。需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提出并附材料证明,不能等到审判阶段才提。

五.哪些岗位风险最高?

业务、财务、讲师、客服、行政,五类岗位风险依次不同,前两类最重。

第一,业务员。直接对外招揽、发展客户、按业绩提成,处于资金归集的最前端,责任最重。

第二,财务与出纳。经手资金归集、支付利息、管理账目,对资金性质最清楚,常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讲师与培训人员。负责宣讲项目、解释回报模式,属于宣传环节的实施者,公开性与利诱性都与之相关。

第四,客服与登记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录入客户信息,属于辅助环节,责任相对轻,但在规模较大的案件中仍可能被追究。

第五,行政、人事、后勤。不接触客户与资金,通常不进入刑事评价,但若参与制作宣传材料、组织推介活动,性质会变。

六.何某林案:月薪一千五的会计,为什么最后无罪

公开案例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何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04-1-113-001)

巴中某公司吸收资金涉及930余人、金额10614.5万元,至案发尚有6276.48万元未清偿。何某林于2014年1月至9月受聘于该公司,负责指导做账,领取工资共计14950元,另受公司安排保管六张银行卡。

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改判的理由很具体:何某林月薪约1500元,报酬与其所参与的工作大体相当,不能排除其仅从事指导做账这一技术性工作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对外宣传、发展客户、决定利息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中获取与吸收资金规模相称的利益。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把“在涉案公司工作”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开了。前者是事实,后者需要证据。不能因为公司整体涉案,就推定每个员工都在实施犯罪。

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从另一个方向补了这条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集团出纳张雯婷因主要负责协助调度资金而被列为同案被告人——同样是“受雇”,岗位直接进入资金池核心环节的,与仅做技术性账务处理的,评价完全不同。

也需要冷静看待:何某林出罪的前提是报酬低、岗位技术性强、未接触客户与资金。如果换作按吸收金额提成的业务骨干,同样的公司、同样的时间,结论会完全不同。真正起作用的,是参与行为的实质内容。

七.涉非法集资案件,受雇人员及家属要走哪几步?

定岗位、核报酬、算参与、证不知情、提意见,五步走完才算完整。

第一步,把岗位职责写清楚。日常工作内容、汇报对象、有没有接触客户与资金、有没有对外宣讲。这是全部主张的地基。

第二步,核对报酬与提成。工资、提成、奖金、报销逐项列明。固定工资与按业绩提成,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评价路径。

第三步,算清参与的时间与规模。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经手的客户人数、涉及金额。时间越短、规模越小,情节越轻。

第四步,收集“不明知”的材料。入职材料、岗位说明、培训记录、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证明“无从知情”,比反复强调“我不知道”有用得多。

第五步,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意见。围绕角色、报酬、参与程度三点,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并附相应材料。越早提出,空间越大。

八.这一类案件,最容易踩的四个坑是什么?

以为打工就没事、笼统承认“参与”、把工资和提成混为一谈、等到审判才辩解。

一,以为“我只是打工的”就能免责。身份不决定责任,行为才决定。说不清自己做了什么,这句话没有说服力。

二,笔录里笼统承认“参与了公司的事”。“参与”是评价性表述,一旦写进笔录,后面很难改。应当具体描述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三,工资与提成混在一起说。固定工资与按业绩提成,指向完全不同的责任程度。混着说,等于放弃对自己最有利的那部分事实。

四,等到审判阶段才提“情节显著轻微”。出罪主张越晚提越难。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该提交书面意见和材料。

九.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只是在公司上班,会被认定共犯吗?

答:不一定。要看是否参与吸收资金的核心环节、是否知情、获利多少。仅从事后勤、行政等不接触客户与资金的工作,通常不进入刑事评价。


问:拿固定工资的业务员,责任重不重?

答:相对较轻。但若长期直接发展客户、对外宣讲,即使拿固定工资,也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问:提成要不要退?

答:一般要退。提成属于违法所得,退缴是从宽情节。退缴前应核清提成的计算方式与金额。


问:入职不到三个月就被查,会怎么处理?

答:存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尤其是仅从事辅助工作、未直接发展客户、获利有限的情形。


问:公司有营业执照,算不算有资质?

答:不一定。营业执照与金融业务许可是两件事。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要看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批准。


问:家属能做什么?

答:整理岗位材料、工资流水、入职离职时间,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把角色与参与程度说清楚。


问:已经被批捕,还能改变吗?

答:有空间。批捕只是强制措施,角色认定、情节是否显著轻微,都是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争取的问题。


问:“不知情”要怎么证明?

答:靠客观材料:岗位说明、培训记录、汇报关系、工资水平、接触范围。仅靠口头陈述,证明力有限。


问:客户的钱要不要我来退?

答:一般由公司及实际获利者承担退赔责任。受雇人员通常以退缴本人违法所得为限,不宜主动承担超出范围的退赔。


问: 财务人员风险是不是最高?

答:较高。财务经手资金归集、支付利息、管理账目,对资金性质最清楚,常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但具体责任仍看参与程度与知情范围。

十.结语:先做三件事

这类案件里,决定责任的从来不是“职位”,而是“你在这条资金链上做了哪一段”。被带走之后,先做三件事。

第一,把岗位职责写成一份清单。做什么、不做什么、向谁汇报、接不接触客户与资金。清单越具体,“只是打工”这句话才站得住。

第二,把工资与提成分开核清。固定工资意味着劳动报酬,提成意味着参与分利。这一项的区别,往往比任何辩解都重要。

第三,把出罪主张尽早提出来。情节显著轻微是法律上的出罪依据,不是求情。附上材料、写成书面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交。

温馨提示

本文更新于2026年11月,仅为条文与案例实务整理,不属于立法有权解释,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有非法集资、受雇人员责任相关问题,可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咨询:400-039-8667。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经法释〔2022〕5号修正). 2022年3月1日施行.

[3] 人民法院案例库. 何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入库编号2024-04-1-113-00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选介.案例库检索入口:(按入库编号检索)

[4]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第64号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5]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第175号 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 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刑法条文原文可按法律名称检索核验.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

在涉案公司工作不等于参与犯罪。责任看的是在资金链上做了哪一段、知情到什么程度、获利多少。

固定工资与业绩提成是两条评价路径,核清报酬方式,比反复强调“我只是打工的”有用。

情节显著轻微是出罪依据,不是求情话术。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并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