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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的冲突,为什么往往不构成寻衅滋事?“借故生非”与“确有缘由”的界限

发布时间: 2026.11.06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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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把“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事出有因”分成了三段处理,并明确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关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文梳理这三段的界限、“一般不认定”的例外,以及情节认定中的具体门槛。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中,目前尚无该主题的寻衅滋事入库案例选介,本文因此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的裁判方法文章和相邻主题的入库案例作参照。

我们是因为欠钱、因为家里的事起的冲突,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

家属对“寻衅滋事”四个字的理解,往往比对具体罪名更模糊:只要动了手、闹了事,就被装进这个筐里。这种理解,把“事出有因”和“无事生非”当成了同一种东西。

法律上,这个罪名解决的不是“有没有闹事”,而是一个更前提的问题:这次冲突,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还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动机不同,定性可能完全不同。

但这条通道不是自动门。有因,只说明不具备“无事生非”的动机,不等于行为合法;如果手段、次数、后果达到另外的评价标准,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很多案件卡在第一步——把民事纠纷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按“闹事”处理。可法释〔2013〕18号第一条写得很清楚: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损毁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有起因的冲突为什么不认定寻衅滋事?“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事出有因”怎么区分?哪些情形属于“一般不认定”?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为什么会例外?“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怎么算?

一.有起因的冲突,为什么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

因为这个罪名惩治的是“无端生事”的动机,而不是所有激烈的冲突。

第一,法条把“随意”写进了构成要件。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二字指向的是没有缘由、想打就打,这是主观动机的要求,不是描述动作轻重的形容词。

第二,司法解释把动机分成了三段。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确有缘由,对应三种不同的处理:前两种认定寻衅滋事,第三种一般不认定。

第三,纠纷类型被明确列举。婚恋、家庭、邻里、债务四类纠纷引发的殴打、辱骂、恐吓、损毁财物行为,解释明确“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四,不认定不等于没事。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也可能承担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定性变了,责任未必变轻。

二.“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事出有因”怎么分?

看三件事:有没有真实缘由、缘由与行为是否相当、目的是解决矛盾还是发泄情绪。

第一,无事生非。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没有具体缘由就动手、拦截、损毁财物。这是最典型的寻衅滋事,动机本身就是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第二,借故生非。存在一个由头,但这个由头只是借口,行为与由头明显不相当。解释规定,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三,确有缘由。矛盾真实存在、行为针对矛盾的对方、手段与矛盾大体相当。这种情况一般按纠纷处理,不进入寻衅滋事的评价。

第四,例外条款要看清。借故生非的认定有两个除外情形: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这两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

三.哪些情形属于“一般不认定”?

婚恋、家庭、邻里、债务四类纠纷引发的殴打、辱骂、恐吓、损毁占用财物行为。

第一,四类纠纷有明确列举。婚恋、家庭、邻里、债务,这是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写明的情形,属于最常见的“事出有因”。

第二,“一般”二字留了空间。不是绝对排除。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针对无关第三人实施,仍可能被另行评价。

第三,对象要对应。冲突针对的是矛盾的另一方,还是随意波及旁人,是重要区别。把无关的人卷进来,就不再是“解决纠纷”。

第四,场合也重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走的是第一款第四项,与纠纷性质分开评价。

四.“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为什么例外?

因为经过处理仍继续,说明行为已经脱离纠纷本身,转向对社会秩序的反复冲撞。

第一,例外有明确前提。解释规定,因上述纠纷实施相关行为一般不认定,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有关部门”不是泛指。通常指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社区矫正机构等依法处理纠纷的部门。私下劝阻、家属劝说,一般不构成这里的“批评制止”。

第三,时间上要衔接。被制止、处罚之后又实施同类行为,才落入例外。相隔很久、情形完全不同的偶发冲突,不宜简单串联。

第四,这一条是控方要证明的。有没有经过处理、处理后是否再犯,属于需要证据支撑的事实,不是靠推测。

五.“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怎么算?

解释用具体数量和行为方式作了限定,不是凭感觉判断。

第一,殴打类看后果与方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都属于情节恶劣。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类看后果。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多次实施,持凶器实施,针对特定弱势对象实施,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情节恶劣。

第三,强拿硬要、损毁占用类看数额与次数。数额较大、多次实施、持凶器实施、针对特定弱势对象实施,或者造成他人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等,属于情节严重。

第四,起哄闹事类看场所与后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罪。一般争吵、短暂围观,通常达不到这个程度。

六.龚品文案:为讨“利息”滋事,为什么仍被认定寻衅滋事

公开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33批,2022年12月发布)

2014年至2018年,龚品文、刘海涛等人在江苏省常熟市多个乡镇发放年息84%至360%的高利贷,为索要所谓“利息”,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拦截、辱骂、言语威胁、砸玻璃、在被害人住所喷漆、拉横幅等方式滋事。该案同时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等。

这里的争点非常典型:他们索要的是自己认为存在的债务,属于标准的“事出有因”。一个自然的辩护思路是:既然是讨债,就不是无事生非,不应认定寻衅滋事。

裁判没有采纳这一思路,理由不在“有没有缘由”,而在手段与对象:拦截、辱骂、砸玻璃、喷漆、拉横幅,针对的不只是欠款人本人,还有其亲属和居住环境,行为已经脱离“解决债务”的范围,转向以滋扰制造恐惧、逼迫对方就范。

这与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的但书是同一套逻辑:因债务纠纷实施相关行为的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手段明显超出纠纷范围、侵入无关人的生活空间,正是这个“除外”的典型形态。

该案提示的界限是三条:手段是否与纠纷相当、对象是否特定于矛盾对方、有没有侵入无关人的生活空间。三条都守住,才谈得上“事出有因”;任何一条破了,性质就可能翻转。

也需要冷静看待:这是一起有组织、多人多次、以软暴力索债的案件,与邻里之间一次口角完全不在同一个量级。把186号案直接套到一次吵架上,是对裁判要旨的误读。

七.涉寻衅滋事指控,当事人及家属要走哪几步?

讲清缘由、固定过程、区分对象、提交意见、修复关系,五步走完才算完整。

第一步,把矛盾的真实起因讲清楚。什么纠纷、从什么时候开始、之前有没有报警或调解记录。起因越具体、越可查证,越能对抗“无事生非”的认定。

第二步,还原冲突的完整过程。谁先挑起、有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各自动了什么手、什么时候结束。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分界,往往就在这些细节里。

第三步,核对行为对象。冲突有没有波及无关的人、有没有针对无关的财物、有没有在公共场所引发秩序混乱。对象是否特定,直接影响定性。

第四步,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意见。围绕“事出有因”“对象特定”“情节未达门槛”三点展开,附上纠纷的前置材料:报警记录、调解记录、合同、欠条、聊天记录。

第五步,积极修复关系。赔偿、道歉、达成和解,既是量刑情节,也是“事出有因”这一主张的佐证。修复得越早,定性空间越大。

八.这一类案件,最容易踩的四个坑是什么?

只讲“我们有矛盾”不举证、把纠纷当免罪符、忽略公共场所因素、错过前置材料。

一,只说“事出有因”,拿不出材料。有因是事实主张,需要证据支撑。欠条、合同、报警记录、调解笔录,这些前置材料才是“有因”的凭证。

二,把“有纠纷”当成免罪符。有因只是排除“无事生非”,不等于行为合法。手段明显失当、后果严重的,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忽略公共场所这一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走的是另一项规定,与纠纷性质无关。这类指控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被认定。

四,没及时保存纠纷的前置材料。报警记录、调解记录保存在公安和基层组织,时间越久越难调取。

九.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因为讨债发生冲突,会被认定寻衅滋事吗?

答:一般不会。债务纠纷属于解释明确列举的“事出有因”情形,实施的殴打、辱骂、损毁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手段、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问:“借故生非”和“事出有因”怎么区分?

答:看由头与行为是否相当。由头只是借口、行为明显超出矛盾本身,属于借故生非;矛盾真实、行为针对对方、手段大体相称,属于事出有因。


问:对方先挑衅,我还手,算寻衅滋事吗?

答:一般不算。解释明确,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问:被人批评制止后又一次冲突,会怎样?

答:可能落入例外。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即使起因是民间纠纷,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问:轻微伤会不会构成寻衅滋事?

答:要看情形。随意殴打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或持凶器随意殴打、多次随意殴打、针对特定弱势对象等,都可能达到“情节恶劣”。


问:在小区门口吵架围观,算起哄闹事吗?

答:一般不算。该项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短暂争吵、少量围观通常达不到这个程度。


问:已经被批捕,还能改变罪名吗?

答:有空间。批捕只是强制措施,罪名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仍可争取变更,关键是尽早把“事出有因”的事实和材料提交上去。


问:赔偿了会不会被当成认罪?

答:不一定。赔偿与定性可以分开谈,但赔偿协议、谅解书的措辞要注意,避免写成对“寻衅滋事”的确认。


问: 这个罪名和故意伤害怎么区分?

答:核心在动机与对象。随意殴打、对象不特定、动机是逞强耍横,倾向寻衅滋事;针对特定矛盾对象、以伤害故意实施,倾向故意伤害。


问:有没有可以参考的入库案例?

答:截至本文更新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中尚无该主题的寻衅滋事入库案例选介,本文未虚构案例,改以官网公开的裁判方法文章和相邻主题入库案例作参照。

十.结语:先做三件事

这个罪名的关键,不在场面多乱,而在冲突从哪来、冲着谁去。被立案之后,先做三件事。

第一,把矛盾的来龙去脉理成一条线。什么时候起、因为什么、之前有没有报过警、有没有调解过。有据可查的起因,才叫“事出有因”。

第二,把行为对象标出来。冲突针对的是矛盾对方,还是波及了无关的人。这一项决定了能不能从“闹事”里脱出来。

第三,把公共场所的因素单独评估。有没有在公共场所引发秩序混乱、混乱到什么程度。这一条与纠纷性质无关,必须单独看。

温馨提示

本文更新于2026年11月,仅为条文与案例实务整理,不属于立法有权解释,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有寻衅滋事、事出有因认定相关问题,可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咨询:400-039-8667。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2013年7月22日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第186号 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33批指导性案例.

[4]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第187号 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第33批指导性案例.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全文.

[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刑法条文原文可按法律名称检索核验.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

这个罪名惩治的是无端生事的动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引发的冲突,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有因”需要证据:报警记录、调解记录、欠条、合同、聊天记录,越早固定越好。

有因不等于免责,手段失当、后果严重或波及无关人员的,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定性与责任要分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