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车检公司用OBD作弊器出具2万份假报告:构成污染环境罪还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基本案情:两万余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是如何查出来的?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全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筛查发现,北辰区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不同车型车辆出具的检验报告中,OBD检验结果含有完全一致的发动机控制单元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与车辆识别代码(VIN),出现“异车同码”异常。执法人员调取全部检验报告进行大数据比对,认定存在系统性造假嫌疑,又通过监控视频发现某检验员反复弯腰操作暂停键、频繁摸兜,暗中侦查八次后锁定作弊器位置。
突击检查当日,环保执法总队联合公安环食药犯罪侦查总队、公安北辰分局与北辰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到场,现场查获正在使用的车载诊断系统检验作弊器1套,锁定犯罪嫌疑人4名,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造假全过程。经查,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逾2万份,违法所得240万余元。法院认定该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参与实施的人员同样构成该罪。
二、争议焦点:检测机构造假到底定什么罪?
争议集中在四点。
第一,车检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究竟按污染环境罪还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理。
第二,违法所得240万余元如何认定,是否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第三,受指使操作的检验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生态环境部门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能否再移送刑事立案,罚款能否折抵。
三、裁判规则:定性的关键在于行为指向的对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惩罚的是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需要有实际排放与超标后果。车检机构本身并不排放污染物,其违法性在于作为承担排放检验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出具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据此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更为准确。

四、法律适用:条文与司法解释如何对应?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院适用刑法第 229 条,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 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定罪;2026 年两高修改决定已正式将" 机动车排放检验 " 补入法释〔2023〕7 号第十条第一款。本案即为该条的适用场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公司被判处罚金时,决策者与具体操作者都要承担刑责,不能以“执行上级安排”当然免责。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设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乃至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行政与刑事并行,罚款不折抵刑期。
五、类案关联:同类案件可以从哪里检索?
本案是天津首例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犯罪行刑衔接案件,是本地裁判尺度的起点。向外有三条检索线:生态环境部与公安部通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可用于核对违法所得与虚假报告份数对量刑的影响;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参考案例,可用于比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各省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行刑衔接案例,可用于了解移送标准与证据转化。
六、实务指引:检测机构与车主各应当注意什么?
对检测机构
第一要清退作弊装置并封存留证。
第二要建立检验数据与监控视频的留痕机制,对CALID、VIN重复设置异常预警。
第三要对检验员开展合规培训并留存签到与考核记录。
第四要在被立案后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配合查清虚假报告份数。对车主,应拒绝黄牛代检与“包过”承诺,检测后索取正式报告并核对车辆识别代码,发现篡改可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车检造假会被判多久?
答: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索取、收受非法财物等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员工只是执行老板安排,会被抓吗?
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参与实施造假的人员,同样以本罪定罪处罚。
问:已经被行政处罚了还会追刑责吗?
答:会。行刑衔接机制下行政机关当日即可移送证据材料,公安次日受理并刑事立案,罚款不折抵刑责。
问:车主找黄牛代检要担责吗?
答:作弊检测由机构与检验员完成,车主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将面临行政处罚,代检费用亦不受保护。
八、全文总结
这起天津首例机动车检测作弊入刑案,纠正了一个常见偏差:检测机构造假不等于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惩罚的是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而车检机构并未直接排污,其违法性在于以中介组织身份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故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定性不同,取证方向也不同——一个查污染物与超标排放,一个查报告真伪与数据篡改。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立即自查三件事:
1.清退并封存各类作弊装置,排查检验工位是否存在额外接入设备;
2.建立检验过程数据与监控视频的留痕机制,对CALID、VIN重复设预警;
3.对检验员开展合规培训并留存签到与考核记录。已被立案的,应固定自查整改材料、退缴违法所得并配合查清虚假报告份数,份数与违法所得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天津长安网《以司法匠心守护绿水青山 用法治力量赋能生态发展》(天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依法惩治第三方服务机构数据造假)
2.新华网天津频道《天津破获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犯罪行刑衔接案》(2025年5月1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5.人民法院案例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参考案例检索入口)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