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民用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借6万元:算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拿假土地证向多年好友借走6万元
被告人马某、杨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多年朋友,马某、杨某是农民,赵某是城镇居民,两人经常帮赵某干些活,赵某房子装修时的体力活几乎都由二人帮忙。2014年6月的一天,马某、杨某开口向赵某借钱,并用伪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承诺如果还不上钱就把自家土地交给赵某耕种。赵某碍于朋友情面,将6万元交给二人。第二天,两名被告人失去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法院依法判处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争议焦点:写了借条为什么还是诈骗?
争议有四点。
第一,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意并出具了借条,能否因此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提供了抵押物,即便权证系伪造,是否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第三,本案应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第四,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何确定,6万元处于哪一档。
三、裁判规则:三步判断借款与诈骗的分界
第一步看借款时的偿还能力。明知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已背负债务仍大额借款的,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基础。
第二步看担保是否真实。以伪造、变造的权证作抵押,说明行为人自始不打算以担保物承担责任,反而证明其骗取财物的故意。
第三步看得款后的表现。取得款项后失联、更换联系方式、挥霍或者用于偿还无关债务的,进一步印证非法占有目的。
三步之中,第二步往往是决定性的。

四、法律适用:条文与数额标准的对应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授权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数额较大、巨大与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本案6万元在黑龙江省对应的正是数额巨大这一档。
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选择,关键看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侵犯的是否为市场秩序。单纯以借款为名骗钱的定诈骗罪;以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为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例如虚构土地承包项目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的,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此外,伪造权证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通常与诈骗目的行为按牵连或者吸收关系处理,不再单独并罚。
五、类案关联:同类案件可以比照哪些尺度?
第一条线是黑龙江法院审理的周某虚构土地诈骗案,周某以能够帮助承包农场土地为名,使用伪造的交款收据与承包合同骗取多人钱款共计97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可用于比对两罪的选择。
第二条线是各地法院审理的伪造土地、林地权属证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案件,此类案件通常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可核对不同罪名在行为对象上的差别。
第三条线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以虚假权证抵押借款的参考案例。
六、实务指引:出借与借款双方的风险防范
对出借人:
接受农村土地相关权证作抵押前应当到发证机关核对证号、权利人、面积与四至,确认该权利是否允许抵押以及能否办理登记;同时留存借款人身份信息、转账凭证与权证复印件,注明款项性质与还款期限。发现对方失联的应当立即报案,不要仅以民事起诉拖延。
对借款人:
不得以伪造权证获取借款,一旦查实,原本的民事借贷关系将转化为刑事追诉;确有困难的应当如实说明并制定还款计划,主动沟通是避免刑事风险的最有效方式。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有借条和抵押物还算诈骗吗?
答:算。借条和抵押物只是手段,关键看借款时有无偿还意图、担保是否真实、得款后的行为表现。
问:欠钱不还和诈骗怎么区分?
答:借款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无偿还能力仍大额借款、得款后逃匿或挥霍的,属于诈骗;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的属民事纠纷。
问:伪造土地证会另外定罪吗?
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可能被吸收或从一重处断,通常以诈骗罪论处,视情节决定是否并罚。
问:钱已经被挥霍了还能追回吗?
答:刑事判决会责令退赔,但能否实际追回取决于被告人财产状况;出借人应及时报案并提供转账凭证与证件复印件。
八、全文总结
这起案件的判断核心不在于有没有写借条,而在于借条背后的东西是不是真的。两名被告人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伪造的,借款时并没有偿还能力,拿到钱第二天就失去联系,这些事实共同指向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说,借款人确实遇到困难、愿意沟通并制定还款计划的,即便暂时还不上,也仍然是民事纠纷。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出借人在接受农村土地相关权证作抵押前,务必到发证机关核对证号、权利人、面积与四至,并确认该权利是否允许抵押、能否办理登记;同时留存借款人身份信息、转账凭证与权证复印件。借款后发现对方失联的应当立即报案,不要仅以民事起诉拖延。借款人则不得以伪造权证获取借款,一旦查实,民事借贷关系将转化为刑事追诉。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龙江法院网《两农民太任性 造假证骗钱财》(马某、杨某伪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诈骗案)
2.海伦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法院网《私企老板虚构土地诈骗97万元受审》(周某合同诈骗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5.人民法院案例库(诈骗罪参考案例检索入口)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