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怎么认定?五年之内再犯罪,后果比想象的重

图1|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对照
引言
“他以前坐过牢,这次会不会加重?”答案取决于三个变量:上次判的是什么、放了多久、这次又犯的是什么。三个都对上,累犯成立,量刑表上就要往上加一档;差一个,就只是有前科。
一、条文怎么写:五年、五年以外与除外项
《刑法》第65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一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是修八新增。
第二款处理假释:“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66条是不受时间限制的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三类“再犯”对照

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前罪门槛不同:累犯要求前罪判有期徒刑以上,毒品再犯只要“被判过刑”即可,连拘役、管制都算。同时构成两者的,裁判文书应当同时引用两个条款从重处罚,但基于同一毒品前科的,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
三、三重后果
第一重是量刑。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重是缓刑,第74条规定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三重是假释。《刑法》第81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三重叠加,实际服刑时间往往比同案的非累犯长出一截。
四、真实案例
案例1:段某浪、康某峰、冯某涛绑架案——认定累犯从重
三名被告人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刑满释放。2008年12月31日,三人绑架冯佩并向其父母索要赎金30万元。法院认定三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绑架罪判处段某浪、康某峰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冯某涛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号/编号:(2009)礼刑初字第00040号|来源: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案例2:钟某抢劫案——前罪跨越十八周岁,不认定累犯
钟某的前罪为多起盗窃,跨越十八周岁前后实施,后罪为抢劫。法院认为,其十八周岁后实施的盗窃犯罪应判刑罚处于有期徒刑与拘役的临界点,不属于必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故不认定构成累犯;因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因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裁判要旨:十八周岁后实施的故意犯罪处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临界点的,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一般不认定为累犯。
案号/编号:(2012)吴江刑初字第0679号|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缓刑期间再犯罪算累犯吗?
答:不算。缓刑考验期满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因此不成立累犯。但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
问: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呢?
答:同样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但假释考验期满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构成累犯,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问:前罪是过失犯罪,这次故意犯罪算累犯吗?
答:不算。第65条明文把过失犯罪排除在外,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都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交通肇事后再犯故意伤害,不构成本条意义上的累犯。
问:未成年时判过刑,成年后再犯罪算累犯吗?
答:不算。修八在第65条增设“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无论后罪何时实施,都不作为累犯评价。
六、全文总结
累犯的判断顺序:先看前罪刑罚种类与是否执行完毕,再算五年间隔,再排除过失与未成年,再检查是否落入特别累犯或毒品再犯。四项都过,从重、不得缓刑、不得假释三重后果同时启动;任何一项不成立,前科只作为酌定情节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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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出处
①《刑法》第65条、第66条、第74条、第81条、第356条——浙江省公安厅;
②《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1年7月1日实施)。山东高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