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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次数、人数认定虚高,律师如何核对证据链?

发布时间: 2026.10.29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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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不少涉黄案件中,起诉书列明的介绍卖淫次数多达几十次、涉及人数十几人,但仔细核对证据,真正能相互印证的可能只有一半。次数人数一旦被核减,不仅量刑档次可能下降,甚至可能不构成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还原

陈某在上海市嘉定区经营一处足浴店,2024年间通过微信联络嫖客、安排卖淫女上门服务。公安机关查获后,根据陈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卖淫女供述,指控陈某介绍卖淫共计二十余次,涉及多名嫖客。检察机关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中有若干笔仅有陈某本人供述,缺乏嫖客证言或转账记录印证;另有几笔涉及同一卖淫女多次上门,但嫖客身份无法核实。最终法院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对证据不足的次数不予认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争议焦点梳理

本案争议集中在三点。

其一,次数认定:仅凭被告人供述和卖淫女供述,能否认定介绍卖淫次数。

其二,人数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联络对象,是否都能认定为嫖客。

其三,证据印证:每一笔介绍卖淫事实,需要哪些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三、裁判规则提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5号),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该解释第十条同时明确,介绍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二人次是入罪门槛,十人以上是情节严重的升档门槛,次数人数直接决定刑期档次。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司法实践中,次数人数虚高的常见表现有三。一是把被告人供述中提到的每一笔都计入,但缺乏嫖客证言或转账记录印证。二是把同一嫖客多次上门算成不同人次,但没有核实嫖客身份。三是把聊天记录中谈好价格但实际未发生的联络也算作介绍卖淫次数。

律师核对证据链应当围绕每一笔指控逐一展开:嫖客是否到案作证,证言是否与被告人供述、卖淫女供述在时间、地点、金额上吻合;转账记录是否与聊天记录对应;卖淫女是否稳定指认该笔事实。缺乏印证的部分,应当依法申请核减。

表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次数人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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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案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刊发文章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并非一次构罪,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二人次以上。本案中法院对证据不足次数不予认定的做法,与司法解释要求的证据裁判原则一致。

六、实务应用指引

对律师而言,收到起诉书后第一件事是把每一笔指控列表,逐笔核对证据。重点核查嫖客证言是否到案、转账记录是否对应、卖淫女供述是否稳定。对仅有口供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的部分,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核减意见,争取在起诉书中减少指控次数。对家属而言,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不要等到审判阶段才开始核对证据。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起诉书指控二十次介绍卖淫,都必须认吗?

答:不必。证据不足的部分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由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


问:介绍卖淫十人以上就一定会判五年以上吗?

答:达到十人以上是情节严重的法定门槛,但具体量刑仍需结合从宽情节综合判断。


问:只有卖淫女指认没有嫖客证言能定罪吗?

答:孤证不能定案,需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八、全文总结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次数人数直接决定入罪与升档,二人次是入罪门槛,十人以上是情节严重门槛。实践中次数人数认定常因证据不足而虚高,律师应当围绕嫖客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逐笔核对证据链,依法申请核减缺乏印证的指控,为当事人争取较低量刑档次。

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涉黄案件证据细碎、次数人数认定弹性大,起诉书列明的数字不一定都能站住。家属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核对证据,避免虚高指控被法院全盘采纳,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整理,案例为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并作化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节各异,请咨询执业律师。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两高关于办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最高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并非一次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