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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药剂驱赶野生动物 无公共安全危害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 2026.10.14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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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农业种植户、果园经营者、养殖场经常遭遇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破坏设施。部分经营者为降低损失,在自家承包地、果园内投放药剂,目的仅为驱赶野生动物,并非追求人员、家畜中毒结果。一旦发生人畜误食中毒后果,行为人极易被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投放药剂造成中毒后果,就一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成立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仅为驱赶野生动物投放药剂,采取隔离、警示等防护措施,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即便存在行政违法,也不满足本罪犯罪构成要件。辩护核心就是区分主观目的,论证行为人仅有驱赶野生动物意图,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一、在承包地投放药剂驱赶野生动物,是否就一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投放毒害物质行为,应当结合投放地点、投放范围、防护措施、主观目的综合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单纯为保护农作物,在相对封闭区域投药驱赶野生动物,采取警示、围挡措施,没有放任不特定人员中毒的,不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实务中控方认定投药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通常会引用哪些事实?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控方会收集多项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辩护律师需要逐项质证反驳。

第一,投放药剂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控方主张无警示,可推定行为人放任路人、家畜误食中毒。未设警示属于行政违法,不能直接等同于主观上放任人员伤亡。

第二,投放地点临近道路、村庄。控方认为地点靠近人群活动区域,存在人畜误食风险,推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地点临近人群只是客观风险,仍需要结合投放范围、防护措施判断主观心态。

第三,药剂毒性较强,杀伤力大。控方以药剂毒性高为由,主张行为人明知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药剂毒性属于客观属性,不能单独证明行为人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

第四,投放范围广,多处撒药。大面积撒药会扩大风险范围,但仍需要结合行为人目的,区分是驱赶动物还是放任人畜伤亡。

三、投药驱赶动物行政违法行为与投放危险物质刑事犯罪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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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放药剂驱赶野生动物案件,无罪辩护如何落地开展?

辩护核心是固定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仅为护田驱兽,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否定控方主观故意推定。

第一,核实投放地块权属与封闭性。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果园权属证明、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投放区域属于自家承包经营场地,有围墙、铁丝网形成物理隔离。

第二,固定防护警示证据。调取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设置警示牌、围栏,已经采取措施防止外人进入误食。

第三,查清药剂投放方式与用量。核查药剂投放位置、投放数量,证明仅在地块内部少量定点投放,没有在公共区域大面积撒播。

第四,核实行为人主观认知。询问当事人,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投放药剂仅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作物,不希望任何人畜中毒。

第五,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即便投放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农药管理相关行政规定,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不能仅凭发生动物死亡后果直接定罪。

五、农户、果园经营者投药驱兽容易踩的法律误区

误区一:只要投放有毒药剂造成动物死亡,就一定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成立必须证明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封闭地块护田驱兽,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不构成犯罪。

误区二:在自家地里投药,是保护自己财产,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私自投放毒药驱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一旦造成人员中毒,存在刑事追责风险。

误区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不会被刑事立案。只要控方认为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无人员伤亡,也可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果园没有设置围栏,直接在靠近村路的果园里投放药剂驱赶野猪,会不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投放地点临近公共道路,无物理隔离,路人可随意进入,容易被认定放任人畜误食中毒,存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风险。


问:农户投放的是农药拌玉米,只是想驱赶野兔,不知道属于毒害性物质,还会被定罪吗?

答:需要审查主观认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该药剂毒性极强,仅为驱赶野生动物,没有放任公众伤亡结果,可论证缺乏犯罪故意;但仍需要结合投放地点、防护措施综合认定。


问:投药驱兽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律师能否争取不起诉?

答:符合条件可以争取不起诉。提交地块权属、现场隔离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行为人无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故意,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问:投放药剂后,仅有野生动物误食死亡,没有人员受伤,案件就一定无罪吗?

答:不一定。即使无人受伤,如果投放地点属于开放区域,无隔离警示,足以危害不特定公众安全,仍然存在被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风险。

七、全文总结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为故意犯罪,成立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农户、果园经营者在自有承包地块投放药剂驱赶野生动物,若地块相对封闭,设置围栏、警示标识,投放范围限定在经营场地内部,主观目的仅为保护农作物,不希望发生人畜中毒结果,则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该行为即便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农药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也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实务重点在于核查投放区域封闭性、防护措施、投放方式,拆解控方对主观故意的推定,论证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争取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农户驱兽应当选择合规方式,严禁在开放区域私自投放有毒药剂,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提醒

种植户、果园经营者遭遇野生动物损毁作物,优先向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报备,采取合规物理防护手段,禁止私自投放有毒药剂。即使在自家承包地投药,也应当做好物理隔离与明显警示,降低人畜误食风险。一旦因投放药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立案,当事人家属不要自行破坏、清理现场,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介入,固定现场证据,评估主观故意要件是否成立。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刑事法律实务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投放药剂驱赶野生动物涉刑案件结果取决于投放地点、药剂种类、防护措施、损害后果、审理法院裁判尺度等多重因素,具体案件应当委托律师结合全部案卷材料评估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