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吃拿回扣算什么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引言
公司采购部的老周,手里握着每年几千万的供应商选择权。某建材供应商老板每次报价前,都会私下往老周卡里打一笔“感谢费”,老周则在评标、回款上给对方开绿灯。几年下来,“感谢费”累计了上百万元。
东窗事发后,老周被公司举报。他自己想不通:我又没动公司账上的钱,就是供应商自愿给的,怎么就犯罪了?现实中,类似“吃回扣”“拿好处费”“收回扣手续费”的情形,在采购、销售、工程、医药、招生等岗位上极为常见。它和另一个大家常听说的罪名——职务侵占罪,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本文一次说清。
一、收回扣、吃好处费:刑法上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款还专门点明: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处罚。
也就是说,老周收供应商的“感谢费”,性质上就是收回扣。哪怕对方没明说“回扣”二字,而是包装成咨询费、辛苦费、介绍费、干股、旅游、会员卡,只要与职务行为挂钩、为对方谋利,都算受贿。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本罪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最后一档已经是无期徒刑——“吃点回扣”绝非小事。
二、把公司的钱揣进自己腰包:这才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典型情形包括:销售把收上来的货款截留下来、出纳伪造报销凭证套取公款、仓库管理员把公司货物私自卖掉、员工虚增人数吃空饷等。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钱、货、物本来就是公司的,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把它“化公为私”。同样经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本罪量刑也是三档: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两罪最关键的区别:钱是“外面给的”,还是“公司的”
两罪主体相同,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职务便利;量刑档次也几乎一样。律师办案时最先问的,往往是同一句话:这笔钱最初是谁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钱,来自公司外部——供应商、客户、投标方、合作方。行为人是“出卖职权”换取他人财物,损害的是公司的公平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秩序。职务侵占罪的钱,本来就是本单位的,行为人是“监守自盗”,直接掏公司腰包。
举个对比例子:采购员把公司采购价从100万抬到120万,多付的20万由供应商返给自己,这20万本质是公司多花出去的钱,是受贿与职务侵占交织的情形,实践中通常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而如果采购员直接从公司备用金里拿走20万挥霍,则是职务侵占。
四、立案数额与身份问题:国企人员可能转化为贪污、受贿
数额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一般以6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00万元为起点(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与贪污罪相对应,数额较大起点通常为3万元。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如果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不定这两罪,而是按《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更重。同样是“收钱”,身份不同,罪名天差地别。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vs 职务侵占罪 对比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逢年过节收供应商的红包、节礼,也算受贿吗?
答:正常礼尚往来与商业贿赂的界限,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职务请托、财物价值是否明显超出人情往来、是否与业务挂钩。金额不大、无请托事项的节日馈赠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如果借节日之名行“感谢费”之实、与采购权挂钩,累计数额较大的,仍可能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只收了几万块,够立案吗?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6万元;不满6万元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仍可能被追诉。金额只是入罪门槛之一,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造成公司损失,都会影响认定。
问:退钱、退赃了能不能不追究?
答:立案前主动退还、积极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可能不起诉或法院从轻处罚;但退赃不等于无罪,一旦达到立案标准,退赃只是量刑情节,不能撤销案件。
问:和公司协商私了,公司不报警就没事了吗?
答:这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公司谅解、不举报只是减少案发风险,并不等于法律上无罪。一旦被审计、被他人举报或案发,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追诉,私下“私了”不能对抗刑事追究。
问:兼职、临时工也能构成这两罪吗?
答:两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限于正式员工。只要实际利用了经手、管理单位事务或财物的职务便利,无论是否签劳动合同、是否试用期,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七、全文总结
一句话记住:收回扣、吃好处费,钱来自外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把公司的钱货装进自己口袋,是职务侵占罪。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最高刑都已升到无期徒刑,绝非“开除就行”的小事。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明白:采购权、审批权、经手权一旦与私下财物挂钩,就踩在了刑事红线上。企业侧要做的是阳光采购、合同留痕、定期审计;个人侧要守住的底线是——不该拿的钱,一分都不能拿。
法条出处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条、第二十九条(2021年3月1日施行)对上述两罪法定刑作了上调。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
盛廷律师提醒
• 企业应建立阳光采购制度:供应商遴选、报价、评标全程留痕,关键岗位定期轮岗,杜绝一人说了算。
• 员工遇到供应商“感谢费”“回扣”,应当主动上交公司纪检或财务部门,并留存记录,切勿私下收受。
• 收受的财物不局限于现金,房产装修、会员卡、旅游、干股、明显超出人情的节礼,都可能被折算认定为受贿数额。
• 一旦被公司调查或被监察、公安询问,不要销毁合同、转账记录,更不要串供,应尽早委托刑事律师介入,争取退赃、自首等从宽情节。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宣传,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罪名认定、量刑与辩护策略,请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并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