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家属千万不要做的5件事,一不小心自己涉嫌犯罪

第一件:毁灭、伪造、变造证据,或者帮嫌疑人毁证据
有的家属一听说家人出事,第一反应是把家里的账本、聊天记录、涉案物品处理掉。这在刑法上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
注意,这里不要求家属是同案犯。哪怕你只是替家人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删了、把收据烧了、把赃物转移了,只要情节严重,就可能独立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证据本身是不是对家人有利,不是家属能判断的;该提交的、该留存的,交给律师和司法机关去处理。
第二件:串供、诱导翻供、指使证人改口
家属之间打电话、发微信,让统一口径、把话说成另一个版本,或者去找证人沟通一下,这在刑法上叫妨害作证。《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
串供最容易发生在同案人家属之间。今天你一句、我一句,把对案情的描述对一下,一旦被同步录音录像、通话记录固定下来,不仅当事人的辩解可信度归零,参与串供的家属本人也可能被追究妨害作证的责任。家属能做的是劝家人如实陈述,绝不是教家人怎么说。
第三件:窝藏、包庇——把人藏起来、给钱跑路、作假证明
家人被通缉或者刚跑回来,家属把他藏在亲戚家、给路费让他跑路、或者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说没见过,这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窝藏、包庇罪。该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310条)。
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进一步明确:提供房屋、车辆、手机、金钱帮助逃匿,或者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顶包欺骗司法机关,都可以定罪。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如果协助被保证人逃匿,也按窝藏罪处理。
第四件:自己去作伪证
伪证罪的主体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里有明确限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305条)。
家属本身不是证人时,去公安机关证明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往往不直接定伪证罪,而是落到包庇罪或者妨害作证罪里。但如果家属被通知以证人身份作证,又故意作虚假证明,那就直接可能触发伪证罪。做证人就如实说,不知道就说不知道,这是对家人最负责的做法。
第五件:向办案人员行贿捞人
这是最危险的一件。家属病急乱投医,托关系、送钱、送购物卡,想让办案人员放人或者轻一点。《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依据:《刑法》第389条)。按2024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第三百九十条的修改,对行贿罪的处罚明显加重,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更现实的问题是:家属以为花的是疏通费,实际构成行贿;收钱的人可能构成受贿;两边都进去了,家人的案子该怎么样还怎么样。花钱捞人,几乎没有真能捞出来的,只会把全家拖进第二起刑事案件。
案例支撑:作假证明包庇,司机被判了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里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家属式警示:刘强的司机刘广岐,在明知刘强是非法占用农用地项目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结果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追诉,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以包庇罪判处刘广岐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广岐不是同案犯,只是受指使签字、作伪证的人。但正是这种帮老板、帮家人扛一下、说个假话的行为,独立构成了包庇罪。这个案例告诉所有家属:以为只是帮着说句话,法律上可能就是作假证明包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侦查阶段家属真正该做的事(编号清单)
1.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由律师去会见、去和办案机关沟通,家属不要自己冲。
2. 保管好家里的原始证据、单据、聊天记录,不要删、不要改、不要转移。
3. 不要和同案人家属对口径,不要找证人打招呼。
4. 如果家人在逃,劝其主动投案自首,这是法定从宽情节,而不是帮其躲藏。
5. 不要相信任何花钱捞人的关系,不要向任何办案人员送财物。
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家属着急,全世界都能理解。但帮人这件事,有一条不能碰的红线——证据和程序。任何帮忙,只要动了证据、动了证人、动了办案人员,就不再是帮忙,而是把自己变成下一个犯罪嫌疑人。真正能帮到家人的,是尽早找对律师、走对程序、守住法律底线。
免责声明
本文为刑事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需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和司法机关认定判断,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法条出处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施行)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检索「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同上,检索「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同上,检索「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及修正案十二修改):同上,检索「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2021年8月11日施行):同上,检索「窝藏包庇 解释 法释〔202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