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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企业财务开具虚开发票,有哪些无罪辩护突破口?

发布时间: 2026.10.15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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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还原

张某强经营个体企业,对外签订销售合同,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张某强作为个体经营户,无法自行开具专票。经协商,张某强以另外一家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货款,由该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交易真实发生,资金、货物流匹配,不存在虚构交易。税务机关核查后,该案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刑事程序。
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国家税款没有遭受损失,不具备虚开专票罪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法最终认定张某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无罪。

案件关键事实标注:①存在真实货物购销,货物流、资金流对应;②行为人主观目的仅为解决开票资质问题,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意图;③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④不属于无货虚开骗取进项抵扣。

案例来源: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二、争议焦点梳理

1. 问题:只要开票主体和实际货主不一致,形式上 “代开发票”,就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2. 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必须以主观骗取国家税款为构成要件?

3. 问题:企业环开、对开发票,用于虚增业绩,没有抵扣造成税款损失,能否做无罪辩护?

4. 问题:有真实货物交易,但开票品名、数量存在轻微不一致,是否构成虚开专票犯罪?

三、裁判规则提炼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单纯行为犯。成立本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存在税款损失的危险;不满足该两项条件,即便形式上存在虚开,不宜认定犯罪。

2. 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仅因主体资质问题委托第三方代开专票,资金货物流完整匹配,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 企业为虚增营收、融资审计,环开、循环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销项闭环抵扣,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4. 有真实货物交易,开票金额不超出实际交易金额,仅品名存在细微差异,属于税务行政违法,一般不认定刑事犯罪。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刑法》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传统观点认为属于行为犯,只要无货开票即构成犯罪。但最高法、最高检后续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对本罪作出限缩解释,本罪保护法益是国家增值税税款。

判断核心不再只看发票形式,而是实质审查:有没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国家税款有没有实际损失。实务中无罪辩护的底层逻辑:区分行政法意义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很多行为属于税务行政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即可,不满足刑事犯罪要件。
企业财务、实控人常存在误区:只要发票和货主不一致,就是刑事虚开。司法裁判明确,真实货交易前提下,代开用于结算,无骗税,不具备刑事危害性,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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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务应用指引

1. 企业财税风控:规范三流(货、资金、发票)管理;不要为虚增业绩、融资进行无货环开。

2. 涉税案件辩护突破口:①审查主观有无骗取税款目的;②核查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③核算国家税款是否存在实际损失;④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

3. 企业被稽查应对:税务稽查阶段积极配合,梳理货物流、仓储、运输证据;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降低刑事风险。

4. 财务人员风险提示:不要接受老板指令开具没有真实货物的发票,防范共犯风险。

六、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有真实货物交易,但是找第三方代开专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答:货真实、资金匹配,主观没有骗取税款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依据最高法判例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问:企业循环开票,进项销项抵消,没有少交税,会不会构成虚开专票罪?

答:仅为虚增业绩,闭环抵扣,国家税款没有损失,主流裁判观点不认定虚开专票罪。


问:虚开专票案件,补缴税款后可以直接无罪吗?

答:补缴税款是从轻量刑情节,不等于直接无罪;无罪需要从主观目的、税款损失等实质要件论证。

七、全文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认定,已经从单纯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税款损失。真实货物交易下的代开、闭环环开虚增业绩,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即便发票形式存在瑕疵,一般仅属于税务行政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企业经营者、财务人员要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涉税案件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梳理货物流、资金流证据,锁定辩护方向。

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重罪,量刑较重。企业遇到税务稽查、公安经侦立案,不要仅以补缴税款作为全部应对方案,重点审查交易真实性、主观骗税故意、税款损失数额。财务人员、企业股东作为涉案主体,要提前固定购销合同、物流单据、仓储凭证,为辩护夯实证据基础。

免责声明

本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典型案例,普法解读仅供参考。虚开案件涉及复杂财税审计,个案是否无罪,取决于全案证据、交易实质、税款损失核算,本文不构成涉税案件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