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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代开发票也会犯罪吗?

发布时间: 2026.09.24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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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虚开税款数额大小分三档量刑: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条文内容见文末法条出处指引。

该条还明确:"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也就是说,开票方、受票方、中间介绍人,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构成犯罪。

二、虚开行为怎么认定?法释〔2024〕4号说了什么

法释〔2024〕4号解释第十条列举了五种虚开行为: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其他虚开手段。

该解释最引人注目的是但书条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实务中争议很大的"对开环开"、"融资性走账"等行为,如果确实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和结果,不再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代开发票、买票抵税怎么认定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实际发生了采购或服务,但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找第三方公司"代开"或"买票"抵扣。这种"票货分离"的模式,即使有真实交易,只要发票不是从交易对方取得的,就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同样构成本罪。

四、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释〔2024〕4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新的数额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定罪处罚;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这比原来法〔2018〕226号通知的标准(5万/50万/250万)有了大幅提高。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30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对应300万元以上的无法追回税款。量刑时还要考虑是否补缴税款、是否认罪认罚、是否为初犯等情节。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种行为方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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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认定常见问题答疑

问:有真实采购业务,但发票是从第三方开的,也算虚开吗?

答:是的。只要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就是"票货分离",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使有真实采购,也不能通过第三方开票抵扣税款。


问:两个公司之间互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账,没有真实交易,会定罪吗?

答:法释〔2024〕4号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但如果实际抵扣了税款,仍然构成本罪。


问:虚开了发票但还没来得及抵扣就被发现了,怎么算?

答: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不以实际抵扣为必要条件。但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补缴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问:帮朋友介绍开票的活,中间收了点好处费,有什么责任?

答:介绍他人虚开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间人虽然不开票也不受票,但在中间牵线搭桥撮合虚开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介绍行为。


问:虚开税款数额不大,但在提起公诉前把税补上了,能不起诉吗?

答:法释〔2024〕4号解释对补缴税款的行为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补缴税款、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全文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法释〔2024〕4号解释大幅提高了数额标准(10万/50万/500万),同时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对开环开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但票货分离、空壳开票、买票抵税等典型虚开行为,仍然是严打的重点。介绍人同样构成犯罪。

盛廷律师提醒

1. 企业必须确保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交易方一致,不要接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抵扣税款。

2. 不要注册空壳公司专门对外开票,这是虚开犯罪中最典型、打击最严厉的行为模式。

3. 不要在中间撮合介绍虚开发票,即使只是"牵个线"、收点介绍费,也会被认定为共犯。

4. 发现企业存在虚开发票风险后,应尽快咨询税务律师,在税务机关或公安介入前做好合规整改。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及法释〔2024〕4号解释撰写,仅作法律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法条出处指引

——以下覆盖正文中所有《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立案追诉标准与典型案例的完整出处(含原文核心内容与官方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心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心内容:第十条列举没有实际业务开票、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开票、虚构交易主体开票、篡改发票电子信息等五种虚开行为,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第十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定罪处罚,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受刑事处罚/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30万元以上为“其他严重情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法院。核心内容:曾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定罪、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的旧标准,现已被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新的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标准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