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资讯详情
最新资讯

为获取立功线索花钱找人犯罪,该立功情节能否被采纳?

发布时间: 2026.10.26盛廷刑事团队

image.png

一、基本案情还原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争取从宽处理,试图通过"制造"立功机会来获取从宽情节。常见情形包括:支付报酬委托他人提供犯罪线索;指使他人实施犯罪后检举揭发;与他人串通虚构犯罪线索。

关键事实:立功线索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是否指使、教唆他人犯罪。

二、争议焦点梳理

争议在于:花钱买来的犯罪线索,能否认定立功?指使他人犯罪后检举,能否认定立功?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不构成立功。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立功。

规则二:设局教唆他人犯罪不构成立功。为谋取立功,指使、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后检举揭发的,不仅不构成立功,还构成所教唆犯罪的共犯。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立功。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实务中,花钱买线索、设局教唆他人犯罪的,不仅不构成立功,还可能构成新的犯罪。如指使他人实施诈骗后检举,不仅不构成立功,还构成诈骗罪共犯。

五、类案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立功认定案例:通过贿买获取的线索不认定立功;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不认定立功;设局教唆他人犯罪的,不仅不构成立功,还构成共犯。

六、实务应用指引

立功必须是合法获取的线索。切勿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否则不仅不构成立功,还可能构成新的犯罪。辩护人应重点审查立功线索的来源是否合法。

七、相关情形对比

image.png

八、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花钱买来的犯罪线索,能认定立功吗?

答:不能。通过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立功。


问:从警察朋友那里得到的线索,能认定立功吗?

答:不能。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立功。


问:指使他人犯罪后检举,能认定立功吗?

答:不能。不仅不构成立功,还构成所教唆犯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


问:立功被撤销后,会影响原案的从宽处理吗?

答:会。立功被撤销的,原基于立功认定的从宽处理应撤销,重新量刑。


问:哪些立功情节是合法的?

答:自行发现并检举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获取的线索。


问:如何审查立功线索的合法性?

答:应审查线索来源、获取方式、是否有贿买行为、是否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等。

九、全文总结

最高法明确: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能认定立功。设局教唆他人犯罪后检举的,不仅不构成立功,还构成所教唆犯罪的共犯。立功必须合法获取。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与信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56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