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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采信传闻证据怎么办?——二审否定传闻证据定案效力的依据与举证

发布时间: 2026.10.19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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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采信“听来的证言”定罪,二审是如何推翻的?

关键事实细节:广州从化市畜牧局原副局长邓某斌受贿案(来源:央广网),是二审以“传来(传闻)证据不能补强”推翻一审定案的经典样本。据央广网报道:行贿人陈某波称通过中间人江某文送5万元,邓某斌始终零供;江某文关于送钱时间的证言前后多次反复,且部分陈述与邓某斌车辆行驶记录所载时间不能印证;参加饭局的一些证人证言“均属于传来(传闻)证据,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指代不明”,不足以补强行贿、转款证言。

凤凰网报道载明广州中院评判:第一,邓某斌从未供认;第二,江某文证言时间反复且与车辆GPS记录冲突;第三,饭局证人证言系传闻证据、指代不明,不足以补强。二审据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环球网亦以“听来的证言”概括该传闻证据缺陷。

二、争议焦点: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1. 证据属性争议:传来证据(传闻证据)指非直接感知、经转述获得的证据。其证明力弱于原始证据,原则上仅作线索、不能单独定案。

2. 补强规则争议:当直接言词证据(行贿人、中间人)本身存在矛盾、反复时,传闻证据能否补强?邓某斌案明确:传闻证据指代不明,无法形成补强。

3. 客观证据优先争议: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GPS行车记录)冲突时,应采客观证据。一审若“言词凌驾客观证据”,二审应予纠正。

4. 证明标准争议:仅凭矛盾言词+传闻,未达“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二审应宣告无罪而非疑罪从轻。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传来证据(传闻证据)系从非第一来源获得,证明力弱,仅能作为线索,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核心犯罪事实的定案依据。

规则二:直接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与客观书证印证的,传闻证据不足以补强,全案未达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应宣告无罪。

规则三:二审对一审采信的传闻证据,应结合客观性证据(行车记录、转账凭证等)重新审查真实性,否定其定案效力并据此改判或发回。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为何“传来证据不能单独定案”能成为二审翻案支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直接使用“传闻证据”概念,但确立了证据裁判与证明标准规则。传来证据(派生证据)与传闻证据(庭外转述陈述)在证明逻辑上同源——均非原始直接感知。律师实务解读明确: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陈述,传来证据指从间接非第一来源获得的材料。

二审法院对一审证据的审查,并非直接“推翻”,而是全面审查其“三性”(真实、合法、关联)。当一审采信的证据属“证人转述、道听途说”且无法与客观证据印证时,二审可否定其作为定案依据的效力。

邓某斌案的关键辩护动作有四:①被告人全程不认罪、无有罪供述;②锁定关键证人时间反复并与GPS冲突;③指出饭局证言系“听来的”传闻、指代不明;④无现金物证、转账、收条等客观交付证据。这四点层层瓦解了“一对一言词+传闻”的证据链,最终触发疑罪从无。

下表对比一审偏信传闻与二审客观审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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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文书尺度:部分职务犯罪一审因“行贿人+中间人”两份言词即定罪,二审经辩护人挖掘客观矛盾后改判无罪,邓某斌案即代表这一反向纠错路径。

五、实务应用指引

律师视角:一审卷宗中凡出现“听某某说”“据传”“转述”类证言,应标注为传闻证据,结合客观书证(行车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逐一比对;重点攻击直接言词证据的内部矛盾与时间错位,构建“传闻无法补强”的上诉理由。

企业视角:单位涉商业贿赂、挪用类犯罪,财务流水、合同、审批记录等客观书证是反制传闻指控的利器,应系统调取并提交二审。

民众视角:被告人及家属应配合律师回忆并固定一切客观线索(行程、通讯、监控),避免仅依赖“谁说了什么”的口头争辩。

六、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审有证人说“听说他收了钱”,这能定我罪吗?

答:不能单独定案。传闻(传来)证据仅作线索,须有客观证据补强且达确实充分标准;无补强时应宣告无罪,参考邓某斌案。


问:二审我还能提交新证据推翻一审的传闻证言吗?

答:可以。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客观证据(如行车记录、通话清单),二审可提交并据此否定传闻证言的定案效力。


问:证人前后说法反复,一审却采信,二审怎么处理?

答:二审应审查证言矛盾,若反复部分与客观书证冲突,则该证言真实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问:没有书面收条就一定无罪吗?

答:不一定。现金行贿本就常无凭证,但若连转账、GPS、监控等客观线索均无,且被告人不认罪、传闻无法补强,则达无罪标准。

七、全文总结

一审采信传闻证据定案,本质是证据裁判规则的失守。二审翻案的关键在于:将传闻证据“打回线索地位”,用客观书证戳穿直接言词矛盾,倒逼全案回归“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邓某斌案证明,这一路径在职务犯罪中亦可通向无罪。

【法条出处指引】本节集中引用《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相关条文,正式引用时请对照文末参考链接中的官方法条原文(中国人大网/最高法/最高检)核对条文编号与表述。

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示:言词证据的脆弱性,正是刑事辩护的突破口。盛廷律师在阅卷中格外关注“转述型”“听说型”证言,并通过调取GPS、通话、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构建反证体系。若您的一审判决建立在传闻或矛盾言词之上,二审仍有较大纠错空间,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启动客观证据核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公开媒体报道与法律释义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传闻证据能否定案取决于全案证据结构,个案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成立于2007年,专注刑事辩护业务十九年,其刑事业务系从盛廷律所总部征拆业务中衍生发展而来。2007年“宋现实案”是刑事业务开展的标志性节点,团队以李笃振主任为核心,核心成员周铎有10年公安工作背景,目前业务已覆盖职务、经济、性犯罪、人身财产、涉黑涉恶犯罪、企业刑事风险合规等领域。特色业务——刑事立案、无罪辩护和不起诉业务。团队秉持盛廷总所“专业、可信赖、高品质”的法律服务理念,可提供律师会见、取保、阅卷、庭审辩护、不起诉申请、申诉维权等全流程精细化法律服务,支持分阶段专项办案,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全力为当事人及企业争取合法最优权益。

参考链接/资料来源

1. 来源:搜狗律师

2. 来源:华律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全文——中国人大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