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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造成两车损毁合计120万,没有人员伤亡,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 2026.10.20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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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还原

陈某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6-1-017-001):被告人醉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90.24mg/100ml,在城区道路先撞倒电动车,随后加速压过电动车驶离,又接连剐蹭、追尾多车,得知报警后继续逃逸、闯红灯追尾,直至车辆无法行驶被抓获。事故造成多人软组织损伤,车损约3.1万元。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

郑某醉驾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郑某醉驾逃逸,在城区主干道连续逆行、闯红灯、超速,连续冲撞正常行驶车辆后继续逃逸,行驶距离20余公里,无人员伤亡,赔偿三名受损车主并取得谅解,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张某某醉驾案(湖北恩施法院):张某某醉驾血检248.95mg/100ml,先后与多辆机动车碰撞、刮擦后逃离,造成包括其车辆在内共6车受损,无人员伤亡,赔偿全部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关键事实细节:三案均无人员死亡,均因“连续冲撞、逃逸”被定本罪,财产损失的绝对数额并非唯一定罪门槛——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才是核心。

信源链接(点击查看案例原文):

陈某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郑某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碰碰车”式醉驾案(湖北日报)

刘某醉驾连续冲撞定性案(常熟检察,作对比)

二、争议焦点梳理

1. 没有人员伤亡、仅财产损失,能否构成本罪?

2. 120万元纯财损,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是第一百一十五条?

3. “连续冲撞”与“一次性撞击”在定性上的分界在哪里?

三、裁判规则提炼

醉驾后在道路上连续冲撞、逃逸,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主观上对持续危害持放任态度的,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系抽象危险犯,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司法解释明确前,可参照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把握。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要求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

纯财损120万元: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失火罪“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120万元已远超;但“财产重大损失”在第一百一十五条尚无专门司法解释。实务中此类未致死伤情形多按第一百一十四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论处。若被认定达到“重大损失”,则可能升格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定性关键在“连续冲撞”行为本身及主观放任,而非财损数额。

五、类案关联索引

陈某龙案(案例库,财损3.1万元,判三年,第一百一十四条)、郑某案(最高检,连续冲撞20余公里无伤亡,判一年八个月)、张某某案(恩施,6车受损无伤亡,判三年)。对比刘某案(常熟检察):醉驾连续冲撞致车损1.6万元,但综合驾驶能力、速度等认定未危及不特定安全,最终定危险驾驶罪——说明并非所有连续撞击都构罪,须达到危险“相当性”。

六、实务应用指引

家属:聚焦“是否连续冲撞、是否逃逸、行驶环境(人流车流密度)”三个事实,而非仅看财损数额。

辩护:论证行为危险性与放火等是否相当、主观是否放任;若仅一次性撞击则争取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定性。

赔偿:纯财损案件积极赔偿可在第一百一十四条档内从轻。

风险:误以为“没撞死人就没事”——本罪无人员伤亡也可成立,起刑即为三年。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醉驾只撞了车没撞人,为什么警察说可能判三年以上?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抽象危险犯,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第一百一十四条起刑三年,与有无伤亡无关。


问:两车损失120万,和撞伤人相比,判刑会轻很多吗?

答:若均按第一百一十四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理,刑档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是否升格第一百一十五条取决于是否认定“重大损失”,而非是否有人伤。


问:对方车损我全赔了,还会不会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赔偿影响量刑轻重,不改变罪名定性;积极赔偿可在档内从轻。


问:一次性追尾和连续撞好几辆车,定性差别在哪?

答:一次性撞击多为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连续冲撞、逃逸体现主观放任,才升格本罪。


问:没有人员伤亡,家属能争取按危险驾驶罪处理吗?

答:若确属单次撞击、未连续冲撞逃逸,可主张危险驾驶罪(拘役);但若已连续冲撞,定性空间很小。

八、全文总结

醉驾连续冲撞致纯财损120万元,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三年起),不以人员伤亡为要件;是否升格第一百一十五条取决于“财产重大损失”认定。定性核心是连续冲撞行为及主观放任,而非财损数额。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醉驾肇事切勿因“没撞死人”而掉以轻心。一旦存在连续冲撞、逃逸情节,已越过危险驾驶罪的边界,起刑三年。案发后应第一时间止损、抢救、赔偿,并委托律师围绕“是否连续冲撞、主观心态、损害后果”展开定性辩护。

十、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文件与司法案例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请就具体案情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