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血样在立案前提取、存在程序瑕疵,依指导案例270号能否作为定罪证据?

一、基本案情还原
指导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
被告人醉酒后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大厦公共停车场行驶并剐蹭其他车辆。民警到场呼气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191毫克每100毫升,遂通知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为241.3毫克每100毫升,成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存在两处程序瑕疵:一是血样密封袋上签名的民警,与血液检测工作记录填写的民警姓名不一致;二是工作记录记载抽取两份、每份不少于3毫升,与鉴定事项确认书记载的两管、总量3毫升不符。成某明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采血违法,并主张在刑事诉讼中排除血检意见。
二、争议焦点梳理
争议有二:
一是立案前提取血样属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提取、封装、送检程序不规范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立案前采血可属侦查行为。应综合行为目的、血样用途、程序进展判断;公安机关根据呼气结果认为涉嫌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而在立案前提取血样的,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规则二:瑕疵证据依法审查。血样提取、封装、送检、鉴定不规范的,鉴定意见能否采信按刑事证据规则决定;能补正或合理解释、不影响客观性的应予采信。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血液酒精含量会随时间变化,要求先立案再采血不符合及时取证规律。本案呼气已达醉驾标准,采血为后续刑事立案固定证据,性质上是侦查行为。成某明先后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中主张属行政强制措施,均未被支持。
对程序瑕疵,适用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关于物证、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又无法解释的才排除。本案中,民警姓名系录入错误、血样确为两管且全部送检、“总量3毫升”属表述瑕疵,经补正后不影响血样客观性,鉴定意见由有资质机构依法作出,应作为定案依据。
五、类案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危险驾驶、采血程序争议案例,可比较两类尺度:采血完全倒置、主体错误、血样污染且无法补正的,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仅记录笔误、封装签名不一致但能说明真实来源的,一般采信。第48批270号为此确立了统一规则。
六、实务应用指引
驾驶人不应把“立案前采血”当然当作程序违法的突破口,而应回到血样来源、封装、保管链条和鉴定本身。辩护人应重点审查呼气与采血的间隔、消毒是否使用含醇制剂、抗凝管类型、送检时间、鉴定资质,对可能严重影响结果真实性的瑕疵申请排除;对仅属可补正的笔误,则不宜作为唯一辩护点。
七、相关情形对比

八、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立案前提取的血样一定无效吗?
答:不是。为固定醉驾证据采血属侦查行为,只要程序和鉴定合法即可采信。
问:采血记录有笔误,鉴定意见会被排除吗?
答:能补正、合理解释且不影响血样客观性的,不排除。
问:能否通过行政诉讼推翻血检?
答:立案前为刑事取证采血属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什么瑕疵才可能排除血检?
答:血样污染、封装保管链条断裂、鉴定主体或程序违法且不能补正的,才可能排除。
问:呼气191、血检241,以哪个为准?
答: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通常是认定醉酒的关键依据,应重点审查血检程序。
问:剐蹭后赔偿对方,还构成危险驾驶吗?
答:赔偿只是民事情节,醉驾本身仍可能构成犯罪,但可作为从轻因素。
九、全文总结
指导案例270号明确,醉驾立案前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血样属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范围;血样提取、封装、送检中的笔误和表述瑕疵,经补正或合理解释、不影响客观性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证据,只有无法补正、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影响结果真实性的才予排除。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与信源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