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骗钱,定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一张表讲清224条和266条的边界

引言
办过案子的人都知道,家属第一次冲到派出所,张嘴就是“我要告他诈骗”。可民警一问:你们之间有没有签合同?有没有走货款、预付款?对方收了钱跑没跑?家属就懵了。同样是骗钱,为什么有的定合同诈骗,有的定普通诈骗?差别不在钱数,而在“是不是借着签合同这个外壳骗的”。这一篇就把这条边界掰扯清楚。
一、两个罪名的法条,先摆出来
(一)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明确列了五种法定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意最后一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句话就是法条竞合处理的依据:当一行为同时符合第266条和第224条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这是两罪关系的总钥匙。
二、核心区别:是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里,保护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普通诈骗罪被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里,保护的客体就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个搅乱的是市场,一个盯上的是钱,这是立法定位上的根本不同。
实务中判断的关键,不是看有没有一纸合同,而是看被骗财物是不是合同项下的财物,欺骗行为是不是发生在市场交易环节。如果对方以做生意、签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借贷合同为名,让你付货款、预付款、保证金,拿到钱就消失,那就是合同诈骗。如果他只是编造一个生病、家有急事、投资理财的理由,让你直接转账,根本不存在市场交易,那就是普通诈骗。
三、五种法定情形,对照看一眼就懂
第一种,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比如骗子压根没有公司,PS一张营业执照就跟你签采购合同,这是典型。第二种,拿假票据、假房产证做担保。用一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让你放心发货。第三种,先小额履行钓大鱼。第一次按时付款,骗取信任后连续签大单,最后一次收了大批货款跑路,行话叫“钓鱼合同”。
第四种最常见,收受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后逃匿。手机关机、公司搬空、微信拉黑,人找不到了。第五种是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由司法实践根据具体案情认定。这五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并且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往合同诈骗罪上靠。
四、什么情况下仍定普通诈骗罪
是不是只要有合同就一定定合同诈骗?不是。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真实的市场交易意图,所谓“合同”只是一个骗人的幌子,比如以恋爱交友为名让对方“投资”、以看病救命为名骗亲友转账,虽然中间可能写过借条、收据,但本质上不是市场交易,仍应定普通诈骗罪。
另外,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合同对方当事人”,诈骗对象特定;普通诈骗罪的被害人可以是不特定多数人。如果骗子是在网络上广撒网,以刷单、兼职、中奖、冒充客服等方式骗不特定多人的钱,即便中间也让受害人“签协议”,实践中一般仍定诈骗罪或电信网络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五、对比表:合同诈骗 vs 普通诈骗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签了合同但对方只是经营不善亏了钱,还不上,算合同诈骗吗?
答:不算。合同诈骗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合同。如果签订合同时有真实履行意愿,也做了部分履行,后来因为市场行情、经营不善、被第三方拖欠等客观原因还不上,属于合同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能上升为刑事犯罪。
问:同一个骗局里既有合同又有普通借款,怎么定?
答:看行为整体。如果欺骗行为主要是围绕合同展开、骗取的主要是合同项下财物,整体定合同诈骗罪;其中与合同无关的几笔独立借款,如果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可能单独评价。实务中也有合同诈骗和诈骗罪数罪并罚的案例,具体要看证据。
问: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哪个判得更重?
答:两档量刑幅度表面接近,但立案数额标准不同。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一般以3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各地标准不同)。同样骗20万元,定合同诈骗和定普通诈骗,在量刑档次上都可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但具体刑期要结合退赔、自首、谅解等情节综合判断。
问:被熟人骗了几万块,当时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定诈骗吗?
答:有可能,但要重点看对方借钱时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他编造了生病、家人生病、项目周转等虚假理由,拿到钱就挥霍、失联、跑路,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建议携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审查是否立案。
七、全文总结
一句话记住:合同诈骗是“借市场交易的壳子骗钱”,普通诈骗是“编个由头直接骗钱”;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项下财物的,优先定合同诈骗罪;否则定普通诈骗罪。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两罪共同的生死线。
盛廷律师提醒
遇到对方收了货款跑路,家属第一时间要做三件事:
第一,把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银行流水全部整理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第二,固定对方虚构身份、虚假担保、逃匿失联的证据,比如虚假工商登记信息、伪造的票据、催款被拉黑的记录;
第三,尽快向经侦部门报案,同时准备好民事诉讼追偿。刑民交叉案件时机非常关键,晚一步财产就被转移干净了。具体案件定性一定要找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与诉讼依据,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如需精准法律指导请咨询专业执业律师。
法条出处与参考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法释〔2020〕17号)。
4.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参考案例
案例名称:一场“转圈贸易”骗走上亿元——张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点:涉案公司陷入“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转圈贸易骗局,损失上亿元。检察机关穿透交易假象,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履约能力和逃匿行为,锁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检察机关持续追赃挽损,累计为企业挽回损失近5000万元。该案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第二批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