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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靠口头约定骗钱,还算合同诈骗吗?合同诈骗罪里“合同”的边界

发布时间: 2026.11.06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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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合同都没签,就凭一句话把货拉走了,这也能定合同诈骗?

做生意的当事人被以合同诈骗立案,第一反应往往是“我们连书面合同都没有,怎么能算合同诈骗”。这句话背后是一个很常见的误解:把合同当成一张纸。

法律上,合同解决的是一个更实质的问题:这笔财物的转移,是不是发生在交易关系里、是不是借助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书面文本,是形式;有真实的交易安排,才是实质。

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关键就在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财物。也正因为如此,“合同”的范围一直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个争点:只认书面,还是也认口头。

但这条线不是靠形式划的。同一个口头约定,真实履约、事后结算分歧的,是民事纠纷;虚构主体、无履行能力、收款后处置财物的,就可能落到第二百二十四条里。分界不在有没有纸,而在有没有骗。

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吗?口头约定凭什么被认定为合同?哪些行为落在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情形里?什么情况下只是民事违约?家属现在能做哪几步?

一.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吗?

不必须。司法实践不把“合同”限定为书面文本,关键看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是否借助合同手段取得财物。

第一,法条本身没有限定形式。第二百二十四条用的是“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没有写“书面合同”。从文义上就得不出“口头不算”的结论。

第二,立法目的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这一条保护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口头约定同样在实际交易中产生信赖、组织生产、分配风险,破坏它同样破坏秩序。

第三,实践中的判断标准是“实质交易关系”。有没有明确的标的、数量、价款、交付方式,双方是否按约定实际履行,这些比有没有盖章更能说明问题。

第四,书面文本仍是重要证据。不要求书面,不等于书面没用。有书面合同的案件,举证链更短;只有口头约定的案件,要靠聊天记录、发货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把交易内容还原出来。

二.口头约定凭什么被认定成“合同”?

因为它具备合同的核心要素:双方就标的、数量、价款、交付达成合意,并据此实际履行。

第一,看有没有合意内容。约定买什么、买多少、什么价、什么时候交货、怎么付款,五项基本清楚,就具备合同的内容基础,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不影响定性。

第二,看有没有实际履行。对方按约定交付了货物,行为人也实际接收、处置了货物,说明这个约定在现实中是被当作合同执行的。

第三,看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这是案例库裁判要旨里点明的限定。纯粹的私人借贷、生活性消费往来,通常不走合同诈骗的评价路径。

第四,看是否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冒用他人名义、虚构采购需求,让多家供货商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货物,影响的不只是某一家的钱,而是一片市场里的交易信任。

三.哪些行为落在第二百二十四条里?

法条列了五项,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冒用名义、无履行能力、收款后逃匿这三种。

第一,主体造假。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本案中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销售商达成口头约定,就属于这一项。

第二,担保造假。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让对方相信有履约保障。

第三,能力造假。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供货、继续投入。这一项在赊货类案件里出现频率最高。

第四,收货后逃匿。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逃匿是一个很强的客观信号,但没逃匿也不等于无罪,还要看资金去向。

第五,其他方法。这是兜底项,适用上要与其他四项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不能把所有不诚信的交易都往里装。

四.什么情况下只是民事违约?

看三个点: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货款去了哪里,事后态度是什么。

第一,签约时有真实履约基础。有实际的经营场所、稳定的货源渠道、正常的资金周转,只是后来因为市场变化、上游断供、资金链紧张导致无法履行,这一类通常按民事违约处理。

第二,货款用于经营而非个人处置。收来的钱进了公司账户,用于采购、发工资、还上游欠款,即使最终亏损,也与“取得财物后用于个人挥霍、清偿个人债务”性质不同。

第三,事后承认债务、持续沟通。对账、出具欠条、分期还款、协商展期,这些行为在反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上很有分量。相反,换号失联、注销主体、转移资产,会把案件推向刑事一侧。

第四,能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对方主体明确、有可执行财产、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民事诉讼是更合适的路径。经济纠纷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一般不动用刑罚。

五.哪些案子容易被“以刑代民”?

四类:以结果倒推故意、以违约推定诈骗、以报案代替证据、以民事判决催收。

第一,只看“货给了、钱没给”。把履行不能直接当成骗取,跳过履约能力和资金去向的核查。这是最常见的倒推。

第二,把违约当诈骗。合同履行中出现瑕疵、迟延、部分不履行,本来属于违约范畴,但被写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第三,用报案来催债。债权人以刑事报案施压,让债务人尽快付款。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只有被害方陈述,缺少客观书证。

第四,忽视民事判决已经在处理。同一笔债务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进入执行,再以同一事实启动刑事程序,需要格外谨慎。

六.王某明案:形式完备的合同,为什么会构成合同诈骗

公开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2号·王某明合同诈骗案(第13批,2016年发布)

2012年7月29日,王某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其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家房产中介门店,以出售该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100万元,当场收取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他又收取首付款29万元,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办理过户时,其虚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能取得。2013年4月23日被查获,次日亲属退还赃款,被害人表示谅解。

这份合同形式完备、条款清楚、还有中介居间,纸面上几乎挑不出毛病。它的问题不在格式,在签字的人根本不是房主。

指导性案例第62号确立的规则,恰好回答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合同”这一要件,看的是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有没有借助合同形式实施欺骗,而不是纸面是否规范。形式越完备、主体越虚假,越说明形式本身不是关键,实质才是。

该案还确立了数额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规则: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其对应的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择重适用并酌情从重;二者在同一幅度的,以既遂酌情从重。

沿着同一逻辑看口头约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交易关系,口头达成标的、数量、价款、交付方式的合意并实际履行,同样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编号2023-03-1-167-001,(2022)苏0902刑初137号)正是这一逻辑的延伸:冒用他人名义、虚构采购白酒需求,与多名销售商达成口头约定,骗取196万余元,案发前归还61万元,被判处七年。它把“口头合同”这一层落实到了判决里。

也需要冷静看待:62号案里,欺骗指向的是交易主体,属于根本性欺骗。如果是真实房主本人在面积、装修上有所夸大,仍属民事争议。差别不在口头还是书面,而在欺骗有没有触及交易的基础。

七.涉合同诈骗,当事人及家属要走哪几步?

理合同、定用途、备凭证、提意见、谈退赔,五步走完才算完整。

第一步,先把交易关系理清楚。有没有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内容是什么,谁先履行、履行到哪一步,把这些按时间顺序列出来。定性争的就是这个交易关系存不存在。

第二步,把资金去向做成台账。每一笔货款的进账时间、金额、用途、对应凭证,一笔一笔对上。资金用于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是这类案件的分水岭。

第三步,固定履约证据。发货单、物流单、对账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款凭证、欠条。口头合同案件的证据全靠这些外围材料,越早固定越好。

第四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意见。围绕有没有虚构主体、有没有履约能力、资金是否用于经营、事后是否承认债务四点展开,请求对定性和管辖作出处理。

第五步,把退赔和谅解谈在前面。退赔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但要注意顺序:先厘清数额和责任范围,再谈退赔,避免超额赔付反过来被当作“自认诈骗”的依据。

八.这一类案件,最容易踩的四个坑是什么?

只争“有没有合同”、把账算成一锅粥、签下不该签的对账单、把希望押在开庭。

一,把全部力气放在“没有书面合同”上。合同形式只是第一道门,法院真正看的是履约能力和资金去向。只争形式,等于把后面的实体问题全部放弃。

二,账目混同、说不清去向。公司账户、个人账户、亲属账户混用,货款进了私人卡又转出去,这种资金状态在客观上非常像“据为己有”。

三,在对账单上草率签字。对账单是认定数额的关键书证。数额、货物批次、已付未付对不上就签字,后面很难再翻。

四,只等开庭再辩。这类案件的关键节点在立案和审查起诉。等到起诉书定型、数额固定,再想改定性,成本高得多。

九.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生意亏了还不上钱,会被认定合同诈骗吗?

答:不一定。核心在签约时有没有履约意愿和能力。有真实经营、因市场原因亏损的,一般属民事纠纷;签约时即虚构事实、无履约能力并处置货款的,才可能构罪。


问:没有签书面合同,也能定合同诈骗吗?

答: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已明确,生产经营领域的口头合同只要实际履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同样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问:被指控合同诈骗,退赔能从轻多少?

答: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是重要从宽情节,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和是否适用缓刑。但数额较大的基准刑在那,退赔主要作用于从宽幅度,不改变定性。


问: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哪个判得重?

答:两罪的量刑档次接近,关键差别在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按合同诈骗;与合同无关的,按普通诈骗。


问:口头合同怎么举证?

答:靠外围材料还原: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送货单、物流单、对账单、转账流水、证人证言。目标是把标的、数量、价款、交付时间四项说清楚。


问:款项已经还了一部分,还算诈骗吗?

答:部分归还不等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它是有力的反证材料。要看归还的时间、比例和资金来源,以及归还是主动还是被催。


问: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的,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个人决定、款项进个人账户的,一般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这一区分直接影响量刑。


问:数额标准是多少?

答: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由各省级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不能按网上的全国统一数字套。


问:已经被批捕了,还有空间吗?

答:有。批捕不等于定罪,审查起诉阶段仍可就定性提交意见,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问:对方已经拿到民事判决,还能再刑事报案吗?

答:可以报案,但同一事实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的,办案机关会更谨慎。此时应重点说明民事判决与刑事指控在事实认定上的差异。

十.结语:先做三件事

合同诈骗的争点从来不在纸面上,而在这笔交易从最开始有没有打算履行。被立案之后,先做三件事。

第一,把交易关系按时间顺序理出来。谁先接触、约定了什么、交付了什么、付了多少、什么时候开始出问题。这份时间线是后面所有意见的地基。

第二,把资金去向做成可核对的台账。这一项做不到,其他辩解都很空。资金用于经营,是本罪最有力的反证。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意见交上去。定性之争越早提出越有效,等到起诉书把“虚构事实”写实,再改就难了。

温馨提示:本文更新于2026年11月,仅为条文与案例实务整理,不属于立法有权解释,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有合同诈骗、口头合同认定相关问题,可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咨询:400-039-8667。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

[3]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第62号 王某明合同诈骗案. 第13批指导性案例.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5] 最高人民法院.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入库编号2023-03-1-167-001).

[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刑法条文原文可按法律名称检索核验.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提醒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

合同诈骗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口头约定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交易秩序,同样可能被评价。

定性之争的关键不在有没有纸,而在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与真意、货款去了哪里。这两项证据要尽早固定。

退赔是重要从宽情节,但要先厘清数额与责任范围再谈,避免超额赔付反过来影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