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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子取证存在程序瑕疵,如何否定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 2026.10.09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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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网络类刑事案件中,手机内微信、QQ、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往往是认定主观明知、犯罪金额、沟通共谋的关键证据。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法律对手机扣押、封存、镜像提取、哈希值校验有严格技术与程序要求。很多办案机关在提取手机数据时存在程序疏漏,这些瑕疵并非全部直接排除,但严重瑕疵无法补正的,该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和家属应当了解审查要点,由律师针对性提出质证意见。

一、手机电子取证法定完整流程

1. 扣押原始手机,记录手机IMEI串号、设备编号,当场封存并制作封存记录;

2. 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开展电子数据提取;

3. 制作镜像备份,计算哈希值,固定原始数据,防止篡改;

4. 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清单,持有人、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字;

5. 原始介质封存保管,提取的电子数据随案卷移送。

一旦跳过封存、未做哈希校验、单人取证、缺少见证人,就会形成取证瑕疵。

二、实务中手机电子取证常见程序瑕疵

1. 扣押手机未当场封存,扣押后长时间未封存,手机交由办案人员保管,存在人为操作、篡改风险;

2. 没有记录手机IMEI序列号,无法证明送检手机就是当事人被扣押的那台手机;

3. 仅直接导出数据,未制作镜像,没有哈希值校验,无法证明数据没有被修改;

4.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清单缺少见证人签字,也没有注明缺少见证人的合理理由;

5. 单人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提取,不符合两名侦查人员取证的硬性要求;

6. 先解锁手机查看内容,后补办扣押、提取手续,取证顺序颠倒;

7. 电子数据只截取部分聊天记录,选择性提取,没有完整导出全部通讯记录。

三、区分:可补正瑕疵 VS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严重缺陷

1. 轻微瑕疵,可以补正、作出合理解释,证据仍可采信

如笔录漏签、清单记载内容简略、移送时未封存,办案机关能够出具补正说明,合理解释程序疏漏,一般不会直接排除。辩护只能降低证据证明力,难以直接否定证据资格。

2. 严重缺陷,无法补正,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电子数据存在篡改、伪造,无法确认真伪;没有原始存储介质,又无法保证提取数据真实性;提取过程严重违反技术规范,不能排除数据被修改风险。这类情形下,该手机电子数据直接丧失证据资格,不能用来定罪。

四、辩护中否定手机电子数据效力的实操方法

1. 阅卷核查全套取证材料:扣押笔录、封存记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清单、哈希值校验报告、勘验录像,核对设备串号是否一致;

2. 核对取证人员资质:电子数据勘验是否两名侦查人员,有无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3. 核查数据完整性:是否完整提取全部聊天、转账记录,有无选择性截取片段;

4. 申请调取勘验过程同步录像,查看手机解锁、提取全过程;

5. 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具专业意见;

6.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要求不予采信该电子数据;庭审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五、典型案例:手机未封存无哈希校验,电子数据不予采信

参考案例: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购物网站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该案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认定犯罪数额和危害后果的关键。

指导意义:该案从反面印证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性。如果取证环节未严格遵守封存、镜像、哈希校验等法定程序,导致无法排除数据被篡改、伪造的合理怀疑,该电子数据就丧失证据资格。实务中,手机取证未封存、无哈希校验、单人提取等程序瑕疵,是辩护律师动摇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核心切入点。

六、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

问:手机取证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聊天记录就直接作废吗?

答:不一定。属于程序瑕疵,如果办案机关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材料,证据可以继续使用;无法补正,才不能采信。


问:什么是哈希值,为什么电子取证必须要有哈希校验?

答:哈希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指纹”。原始数据一旦修改,哈希值就会改变。没有哈希校验,无法证明取证后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手机原始数据保持一致。


问:手机被警方破解解锁,当事人不知情,取证有效吗?

答:解锁本身不当然无效,但解锁、提取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解锁后没有封存、没有固定原始数据,会产生证据真实性风险。


问:审查批捕阶段,能不能提出电子数据瑕疵的抗辩?

答:可以。37天批捕阶段,律师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时,可重点指出电子数据取证瑕疵,论证核心证据真实性存疑,达不到逮捕证据标准。


问:只有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没有其他证据,电子数据被排除会怎样?

答:如果聊天记录是唯一核心定罪证据,一旦该电子数据被排除,全案证据不足,有机会争取不批捕、不起诉。

七、全文总结

手机电子数据对提取、封存、固定、校验有严格法定程序。辩护的关键是区分轻微瑕疵与致命缺陷。轻微瑕疵只能降低证明力;如果原始介质未封存、无哈希校验、无法排除篡改风险,属于重大缺陷,该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出质证意见,能够动摇指控证据体系,实现不批捕、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八、律师提醒

很多家属以为聊天记录一旦被警方提取就无法推翻。电子数据质证高度依赖专业审查,需要律师阅卷后逐项核对取证全套文书、技术记录。不要等到开庭才提出异议,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前提交法律意见,是动摇电子数据效力的最佳时机。

九、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实务科普、案例分析及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任何个案的诉讼指导、辩护意见及司法决策依据。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办案阶段由专业刑事律师针对性处理。未经专业律师审核,任何人不得直接依据本文内容开展诉讼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法条出处指引

1.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16〕84号):第8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10条: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第114条规定,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参考案例: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