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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中的 "骗",什么时候算诈骗罪?—— 三起真实判例拆解恋爱诈骗的认定边界

发布时间: 2026.09.15盛廷刑事团队

一、谈恋爱为对方花点儿钱很正常,但什么时候是诈骗呢?

认定诈骗罪,四个要件一个都不能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罪链条是固定的四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婚恋场景里,每一步都有对应的 "陷阱动作",四步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大量婚恋纠纷恰恰是卡在某一环上才没有进入刑事程序。

(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谎报单身身份、隐瞒已婚事实、编造职业家境、伪造怀孕单和资产证明 —— 这些都属于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注意:夸大好感、美化自己不算;骗的是关键身份信息和财产决策依据,才够格,只渲染情绪价值、不触及关键事实的,一般不在此列。

(二)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必须是因为相信了这些假话才掏钱。如果被害人明知对方已婚、明知借款用途仍出借,属于 "知情给付",这一步就不成立。永德县刘某案里,高某甲就是被 "领证 = 要过日子" 的错误认识裹挟着交了 16 万彩礼,这一点也直接过滤掉了 "明知是局仍转账" 的情形,实践中恰恰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环。

(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彩礼、转账、购金饰,都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的财产处分。这一步把 "骗" 和 "抢"" 盗 " 区别开:财物是对方自愿交出来的,但自愿是被谎言制造的,正因为处分意思存在瑕疵,法律才把它评价为被害而不是馈赠,这也就决定了后续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起诉的分岔路口。

(四)非法占有目的:全案的分水岭

这是最关键的第四要件,也是刑民之争的核心。有没有 "拿到钱就不打算还 / 没打算过日子" 的意图,决定了案件是诈骗罪还是民事纠纷。它不能靠口供,要靠客观行为推定(详见下文 "五个信号"),这也是司法实践区分诈骗与普通婚恋纠纷的最核心标准。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分界线:非法占有目的

(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五个危险信号

1. 身份造假:虚构单身、伪造职业家境,甚至请人冒充父母;

2. 理由虚构:以怀孕、生病、投资等理由要钱,事实并不存在;

3. 得财即反常:收钱后立刻失联、拉黑、拒绝见面、拒绝履行婚约;

4. 资金异常去向:快速变现、挥霍消费、转移隐匿,无归还打算;

5. 多人、套路化:同一套话术对多人使用,短期频繁更换对象。

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五个维度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五个信号命中越多,认定为 "非法占有目的" 的可能性越大。永德县刘某案中,法院认定其 "自相亲之初便以高额彩礼作为交易条件,领证次日便刻意失联、隐匿行踪,快速变卖贵重首饰挥霍,整个行为模式具有明显预谋性"。换句话说,法院判断的是整套行为模式,而不是孤立的一次转账或一句情话。

(二)彩礼新规划出的民事线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 号)专门处理民事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节日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不算彩礼;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一般不予返还,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数额过高的可酌定返还。民事线解决 "钱该不该退、退多少",刑事线解决 "是不是犯罪",两条线不冲突—— 够刑事标准的,先走刑事;不够的,走民事。

(三)先民事后刑事的教训:灵璧县李某案

安徽灵璧县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相亲为名骗 6 人彩礼和借款 51 万余元。4 名被害人曾分别起诉并拿到民事调解书,但李某拒不履行、执行无果。灵璧县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线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撤销 4 份民事调解书、驳回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最终李某以诈骗罪被判10 年。

最高检将本案列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并指出:要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把骗婚骗财案件当普通纠纷 "消化" 掉。对被害人而言,民事诉讼不是 "终点",发现骗局特征应果断刑事报案,否则可能错过报案时机、让骗子继续作案。

三、三起判例,三种结局

(一)永德县刘某案:诈骗 19.4 万,判 3 年

云南省永德县法院认定,刘某经婚恋公司介绍与陕西男子高某甲相亲,索要 16 万彩礼和 "三金",登记结婚次日即失联,变卖金饰挥霍。法院核算其获取财物总值 199000 元,扣除回赠金戒指 4557 元,实际诈骗金额194443 元。虽全额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法院仍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万元,明确 "适用缓刑与其罪责不相匹配"。

(二)随州尹某某案:诈骗 18.7 万,判 4 年 6 个月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一审认定,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化名尹某迪,虚构单身、富家女人设,以怀孕为由向多名男性索财。对被害人申某某,其购买虚假怀孕单、雇人冒充父母、虚构父母买房陪嫁。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89140 元;二审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认定申某某所赠价值 19839 元钻戒属于诈骗所得。

(三)灵璧县李某案:诈骗 51 万,判 10 年

安徽省灵璧县检察院查明,李某 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隐瞒已婚事实,经媒人介绍先后与 6 人相亲,通过索要彩礼、谎称生病等方式骗取钱款合计51 万余元。2023 年 9 月 25 日灵璧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一审生效。

四、案例一览表

案例法院 / 审级手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来源
刘某诈骗案(2024 年案发)云南永德县法院一审婚恋平台相亲、领证次日失联,变卖彩礼金饰挥霍194443 元诈骗罪,有期徒刑 3 年,罚金 2 万中国裁判文书网,正义网 2026 年 8 月 11 日报道
尹某某诈骗案(2025 年判决)湖北随州曾都区法院一审、随州中院二审隐瞒已婚、虚构富家女身份,伪造怀孕单、雇假父母索财187840 元(含钻戒 19839 元)诈骗罪,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罚金 2 万,追缴 89140 元随州中院裁定,中国新闻社 / 光明网 2026 年 2 月报道
李某诈骗案(2023 年判决)安徽灵璧县法院一审(最高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以相亲为名骗 6 人彩礼、借款51 万余元诈骗罪,有期徒刑 10 年,罚金 10 万最高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安徽法制报 2024 年 3 月报道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1. 恋爱期间给对象转的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先看性质:明确借贷的按民间借贷追偿;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可按彩礼 / 婚约财产处理;小额日常消费和赠与一般要不回。只有对方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才可能构成诈骗—— 一般转账纠纷走民事,够刑事标准的报案。

2. 给了彩礼对方悔婚不还,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分情况。悔婚不还、愿意沟通、有返还打算的,属婚约财产纠纷,按法释〔2024〕1 号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要求返还。若隐瞒已婚、虚构身份、收款后失联挥霍、同一套话术骗多人,则可能涉嫌诈骗罪,应保存证据并刑事报案。

3. 网恋对象 "借钱" 后消失,是诈骗吗?

重点看三点:对方身份是否虚构(照片、职业、经历)、借款理由是否真实(生病、投资、解冻账户)、收款后是否立即失联。三者齐备且金额达到本地 "数额较大" 标准(一般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涉嫌诈骗;仅有借款事实、理由真实、是正常资金周转的,属借贷纠纷。

4. 骗婚被定罪后,还能通过民事要回钱吗?

可以。刑事判决会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被害人也可在刑事程序中主张追缴返还;已通过民事判决 / 调解获得的,法院会依法处理(灵璧县李某案中 4 份民事调解书就被再审撤销)。报案前先固定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身份信息、婚恋平台资料。

5. 什么情况下 "骗婚" 不会被判刑,只按民事处理?

没有虚构关键事实(身份、婚史、财产状况基本属实)、索取财物有合理理由、事后有返还意愿和还款行为、金额未达入罪标准、被害人事后谅解且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欺骗" 与 "诈骗" 的分野,始终是非法占有目的。

六、总结

婚恋中的欺骗未必是犯罪,但 "骗婚骗财" 一旦满足 ' 虚构事实 + 错误认识 + 处分财产 + 非法占有目的 ' 四要件,就是诈骗罪,与感情无关、与领证与否无关 。三个判例给出了最直观的刻度:19.4 万判 3 年、18.7 万判 4 年 6 个月、51 万判 10 年—— 金额决定量刑档次,手法和主观恶性影响最终刑期。

对处在婚恋关系中的人,记住两句话:大额财物给付前,先核实对方的身份与婚史;钱款一旦异常(失联、理由成谜、催收无果),及时固定证据、果断刑事报案,别让民事调解成为骗子的 "免罪通道"。(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