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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伪造货权凭证骗取乙二醇货款5.26亿:属于民事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26.10.27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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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同一批乙二醇,被卖出去了两次。5.26亿元货款背后的核心动作只有一个:伪造货权凭证。

一、基本案情还原

天津滨海新区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货权凭证的方式,骗取交易相对方的乙二醇货款,涉案金额达5.26亿元。该案由天津长安网公开发布。

这类案件的操作路径高度相似:行为人以大宗商品贸易为名签订买卖合同,向买方出示仓单、提货单或者货权证明,证明货物已存放于某仓库;买方据此支付货款后,发现凭证系伪造,或者同一批货物此前已被转让、质押给他人,最终钱货两空。

行为人在案发后最常见的辩解是:这只是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货物没能交付是因为上游出了问题,属于民事违约。这一辩解能否成立,取决于签订合同时的状态。

大宗商品贸易中的货权凭证之所以容易被伪造,原因在于流转环节多、核验成本高。仓单与提货单由仓储方出具,买方通常只凭单据付款而不去现场核验,这给重复转让与无货空卖留下了空间。

二、争议焦点梳理

焦点一: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约意愿,这是区分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的分水岭。

焦点二:伪造货权凭证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焦点三:货款的去向如何认定,用于经营还是挥霍、隐匿。焦点四:案发前的部分履行与部分还款,能否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入罪;无力履行本身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规则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情形之一。伪造货权凭证直接落入这一项。

规则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看客观行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属于法定情形之一;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机、个人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的,同样指向非法占有。

规则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是法定情形之一;部分履行不阻却犯罪成立,反而可能成为印证。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与本案最为对应。这里的关键是把虚假的产权证明理解为足以使对方相信债权有保障的凭证,仓单、提货单、货权证明都在此列,不限于票据。

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实务中通常从三个时点切入:签约时有没有真实货源与履约能力,履行中有没有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违约后有没有逃匿或者转移财产。三个时点中只要签约时即为虚假,刑事评价的可能性就大幅上升。

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重复转让与重复质押。同一批货物先后转让给多方,或者既转让又质押,即便每一份合同单独看都有真实意思表示,整体上仍然指向对多方买受人的骗取,这类行为在定性上比单纯的无货空卖更明确。

数额标准也是分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标准由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26亿元显然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区间与追赃挽损的力度都会相应提升。

五、类案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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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务应用指引

第一,货权凭证必须独立核验。向仓储方直接函证、现场查看货物、核查同一批货物的权属状态,这三步不能只用对方提供的单据替代。

第二,付款节奏与货权转移挂钩。分批付款、见货付款、以仓单过户作为付款前提,比一次性预付大额货款的风险低得多。

第三,发现异常后同步推进两条线。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可以并行,不必等待刑事结论;同时要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行为人转移资产。

第四,追溯货权的连续性。同一批货物在此前的转让链条上是否已经出现过,可以通过仓储方台账、保险合同与运输单据交叉核对,单据之间的时间差往往会暴露问题。此外要核查仓储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仓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七、风控与救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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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欠了货款还不上了,会不会被按合同诈骗罪抓?

答:单纯无力履行不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要求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挥霍或者用于违法活动,且签订合同时即无履行意愿或无履行能力。


问:伪造仓单、货权凭证去融资,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明确把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列为合同诈骗情形,达到追诉标准即入刑。


问:已经还了一部分货款,还能认定合同诈骗吗?

答:可以。部分履行不影响定性,反而可能与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一情形相印证。

九、全文总结

这起涉案5.26亿元的乙二醇货款案,把大宗商品交易中最典型的风险摆了出来:货权凭证是真的,货不一定在。区分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的标准从来不是还不还得上,而是签订合同时有没有履约能力、有没有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风控的重点必须从合同条款前移到对货权凭证本身的核验。

十、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企业在大宗商品交易中应当建立三道核验:一是货权凭证出具方的资质与仓储合同是否真实,二是通过仓储方独立电话或函证确认货物状态,三是查询该批货物是否已被设定质押或转让。发现对方提供虚假货权凭证的,应当立即保全合同、付款凭证与沟通记录并报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可以并行推进,不必等刑事结论。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五种情形),中国人大网刑法全文

2.天津滨海新区伪造货权凭证骗取乙二醇货款5.26亿元案(2026年7月31日发布),天津长安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与欺诈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诈骗类参考案例,可按案由检索对比裁判尺度)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