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控告同一嫌疑人,是否更容易推动立案

引言
十几个人一起报案,材料摞起来半尺高,承办人翻两页就放下了。这往往与工作态度无关,更可能是材料没能回答他最先想知道的问题:这些说的是不是同一件事。
一、多人控告改变了什么,没改变什么?
立案的门槛没有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数多本身不构成犯罪事实。
改变的是三个环节。一是事实的可信度。同一嫌疑人、同一手法、同一套话术在多个人身上重复出现,单个人陈述时像投资失败,十个人陈述时呈现的就是一个模式,性质判断随之改变。
二是金额的评价。每个人交付几千元,单独看可能够不上立案标准,并案后合并评价,案件才进入刑事视野。
三是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人数与金额是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的重要参照,也是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因素之一。

最后一行需要单独提醒:人多以后追赃并不更容易,而是更麻烦。钱只有一个池子,谁先谁后、按什么比例,实务中分歧很大。
二、金额到底能不能加在一起?
这是多人控告里最容易被误导的一节。能合并的前提是并案,并案的前提是同一嫌疑人、同一罪名、事实之间存在关联。
十个人分别被同一人以合作供货名义收取保证金,属于同一模式下的多起事实,通常并案处理,数额合并评价。十个人分别与同一人发生彼此独立的借贷,中间没有共同的行为模式,即使合并统计,各笔仍要单独判断是否具备欺骗性。数额相加不解决定性问题。
还要说清一点:不同罪名对数额是否累计的规定并不一致。盗窃有明确的累计规则,诈骗类案件没有专门的累计条文,但并案后的涉案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位,也影响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合并统计的意义在于让承办人看到全貌,不是套用某一罪名的累计条款去算账。
三、各人说法不一致,会比单人控告更糟吗?
会。这是多人控告最常见的反噬。
承办人拿到十份陈述,第一件事是横向比对。时间对不上、金额对不上、钱收到哪个账户对不上、对方自称的身份对不上,任何一处矛盾都可能被写进不立案理由:陈述相互矛盾,事实不清。
更难处理的是,矛盾会被用来支持民事纠纷的定性。同一笔钱,甲说是投资款,乙说是借款,丙说是保证金,三种说法摆在一起,虚构事实这一环就无从认定。
所以多人控告之前要做一次事实对齐。对齐不是统一口径,是把每个人记得的客观事实核准:转账时间以银行流水为准,金额以凭证为准,对方说过的话以聊天记录原文或录音为准。记不清的就写记不清,不要互相核对说法。
这里有一条不能越的线:律师不能组织当事人统一陈述内容。核对客观证据与编造陈述是两件性质不同的事,前者是整理,后者可能触及妨害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辩护人的禁止行为有明确规定。
四、怎么把十几个人的材料做成一份?
不要十个人各交一份控告书。承办人不会去拼接。
可行的做法是三份材料。一份主控告书,由其中一人或共同委托的律师具名,写清嫌疑人的行为模式、涉及人员与金额汇总、请求立案。一份人员与金额汇总表,逐人列姓名、时间、金额、交付方式、凭证编号。每人一份独立陈述与证据,作为附件编号编排。
主控告书里要有一段模式描述,把重复出现的环节写出来:怎么接触、怎么建立信任、用什么名义收款、收款之后如何应对。这一段是多人控告独有的价值,单人控告写不出来。
附件按人分组,每人占一个编号段,例如附件一到五为张某,六到十为李某。编号混乱会让整份材料失去可用性,承办人找不到对应证据,正文的论断就落不到实处。
五、有人拿了退赔不想追究,会不会拖垮整体?
不会阻却追诉,但会影响节奏。
诈骗等公诉案件,被害人谅解不是追诉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退赔谅解不在其列。个别被害人撤回报案,不影响对其他事实的追诉。
实务上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如果大多数人已获退赔并表示不追究,承办人会倾向于认为矛盾已经化解、没有追诉必要,这时候需要有人把仍有未获退赔的被害人、行为模式并未改变这两点讲清楚。二是退赔谈判中签署的协议文本,不要写成双方系民间借贷、款项已结清,这类表述会直接摧毁刑事定性。
六、同一件事被拆成十个案,怎么办?
这是另一个方向的失败:十个人分别在不同派出所报案,各自立成独立的行政案件或者不予立案,谁也看不到全貌。
处理办法是书面申请并案。向先受理的机关提交并案申请,附汇总表,说明同一嫌疑人、同一手法、时间连续。并案管辖的一般规则是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
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可以在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时一并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申请主体没有人数限制,多名被害人可以联名提出,但材料仍应做成一份,不要一人一封信。
七、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
问:人越多是不是立案越快?
答:不是。人数只影响危害性评价,立案看的是有没有犯罪事实。十个人各说各话,比一个人证据齐备更难立案。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永远是先做证据对齐,再谈联名。
问:可以组织大家一起到公安机关门口反映情况吗?
答:不建议。集体反映容易被按程序性事件处理,反而冲淡案件本身。编号完整、能互相印证的书面材料比人数更有说服力,留下的也是可核查的书面记录。
问:几个人分别在不同地方报案,能不能合并?
答:可以申请并案,但要具备同一嫌疑人和事实关联这两个前提。仅凭都被同一个人骗过、事实彼此独立,机关仍可能分案处理。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的做法是先做一份跨案比对表,把重复出现的环节列出来,再提并案申请。
八、全文总结
多人控告的价值不在人数,在结构。同一模式下的多起事实互相印证,把孤立的陈述变成可验证的行为模式;并案后金额合并评价,让案件跨过立案门槛;危害性评价随之改变,进而影响强制措施与量刑。
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的经验是,十个人各写十份材料,效果往往不如一份把模式写透的主控告书加一张汇总表。人数是背景,结构才是力量。
如果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先不急着联名。把每个人的时间、金额、凭证核一遍,看能不能拼成同一件事,再决定怎么递交。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关于人数:人数不产生立案效力,力气不要花在凑人上。
关于合并:金额合并以并案为前提,并案以同一嫌疑人和事实关联为前提。
关于矛盾:陈述不一致是不立案理由中最常见的一条,报案前必须做事实对齐。
关于红线:核对客观证据可以,组织统一口径不行,越过这一步性质就变了。
关于退赔:谅解不阻却追诉,但写成已结清、系借贷的协议文本会毁掉定性。
从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办理过的多起多人控告案件看,还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先找证据最完整的那个人做主线,其他人围绕他的时间线补,不要平均用力;二是汇总表要单独成页,承办人第一眼看到的就是它;三是并案申请与立案监督可以同时提,机关之间相互推的时候,监督这一环常常比反复催办有效。
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关于数额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管辖、并案与立案审查的规定。
需要说明:涉案数额是否累计,各罪名司法解释规定不同,本文未将某一罪名的累计规则套用于其他罪名;各省诈骗罪立案标准在法释〔2011〕7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以当地规定为准。
十一、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多人控告的材料组织方式取决于个案证据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