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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审强奸案:趁被害人醉酒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辩称对方自愿还能定强奸罪吗?

发布时间: 2026.10.26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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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她当时没有说不。这句话几乎是每一起醉酒型强奸案里被告人最常说的一句抗辩。北京三中院在二审裁定中给出的回答是:没有说不,不等于同意。

一、基本案情还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吴某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

2022年11月25日,朝阳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1月24日公开宣判: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上述事实与裁判结论均引自法院官方公开通报,本文以该通报作为类案索引。

二、争议焦点梳理

焦点一: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未拒绝、未反抗,能否认定为同意,这是自愿抗辩能否成立的分水岭。

焦点二:未实施殴打、恐吓等典型暴力胁迫的,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

焦点三:被告人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时,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审查。

焦点四: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应否并罚,驱逐出境与主刑如何衔接。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看该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不能仅以有无反抗为标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均属违背妇女意志。

规则二:醉酒型强奸中,应综合双方关系、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因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判断。

规则三:自愿抗辩须有客观证据支撑,仅有本人陈述且与其他证据矛盾的不予采信。

规则四:同一被告人分别实施强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实务中包括灌醉、利用熟睡、药物麻醉、假冒治病等。本案没有典型暴力,定性成立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因醉酒丧失反抗能力,行为人利用该状态实施奸淫,同样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证据层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落到醉酒型案件,审查重心从有没有反抗转移到能不能反抗;报案严重滞后、陈述反复、存在索取财物情节的,同样会动摇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某强奸案明确,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锁定被告人的客观证据时,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与背景、是否稳定自然、有无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能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予采信。另有一层常被忽略:暧昧关系乃至此前曾自愿,都不构成之后某一次性行为的概括同意。

五、类案关联索引

下列案例可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与裁判文书网检索核对,便于横向对比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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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务应用指引

第一,醉酒程度的证明是胜负手。血液酒精含量、饮酒量与时间、监控中的步态与意识状态、同行人员证言共同决定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能否成立。醉驾80毫克每100毫升的标准不能套用。

第二,被害人一方要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洗澡、不要更换衣物,保留床单纸巾等物证,保存聊天与转账记录,尽快就医检测并调取场所监控。

第三,被追诉人一方不要删除聊天记录、不要联系被害人要求改口。删除记录会被评价为销毁证据,调取监控与核查陈述稳定性宜在侦查阶段完成。

七、自愿抗辩成立与不成立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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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北京强奸案里,对方喝醉了但没说不,是不是就不算强奸?

答:不能这样理解。同意与否不以有无反抗为唯一标准,因醉酒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状态的,本身即属违背妇女意志。


问:醉酒到什么程度才会被认定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

答:没有固定数值门槛。办案机关结合血液酒精含量、饮酒量与时间、监控中的步态与意识状态、同行人员证言判断。


问:对方事后还和我聊天、没马上报警,能说明当时是自愿的吗?

答:不能直接推出。事后交流可能出于恐惧、羞耻或想保留证据等原因,法院要求综合性关系前后的表现判断。

九、全文总结

这起由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的强奸、聚众淫乱案,把醉酒型强奸的争点摆到了明处:同意与否不能靠有没有反抗来判断,而要看被害人当时是否具备反抗能力、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一状态。被害人一方的胜负手在第一时间固定生物样本、监控与聊天记录,被追诉人一方的胜负手在还原双方关系与事前的意思表示,双方都应避开删除记录与私下施压。

十、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醉酒不是免罪符,也不是入罪符,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还原当时的状态。被害人遭遇侵害后不要洗澡、不要更换衣物,尽快报警就医并保存聊天、转账记录,及时申请调取场所监控。被追诉人一方不要删除电子数据,也不要联系对方要求改口,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把客观证据固定下来。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中国人大网刑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亦可定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情况(2023年11月2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网

4.该案一审与二审完整裁判要点(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三中院不公开开庭与二审宣判),北京日报网

5.该案一审宣判通报(2022年11月25日),央广网

6.人民法院案例库 傅某程强奸案(醉酒型强奸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入库编号 2024-02-1-182-021;一审 (2022)川0192刑初31号,二审 (2022)川01刑终451号,人民法院案例库

7.人民法院案例库 付某洋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入库编号 2023-02-1-182-004,人民法院案例库

8.人民法院案例库 陈某某强奸案(被告人零口供下强奸事实的证据认定),入库编号 2024-02-1-182-011,人民法院案例库

9.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某强奸案(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入库编号 2023-02-1-182-014,人民法院案例库

10.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实务界定(灌醉、熟睡、药物麻醉等),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