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阶段,是否可以重新取证、申请传唤证人出庭?

引言
很多当事人以为申诉就是写一份申请书交上去等结果。其实申诉阶段正是“备弹药”的黄金期——你能做、也应该做的取证工作不少,但哪些事现在就能办、哪些要等到再审开庭,界限必须分清,否则白费力气。
申诉阶段还能不能去“找新证据”?
能,而且应该做。刑事申诉不是干等结果,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申诉阶段完全可以、也应当去收集那些原审没调取、能证明无罪或罪轻的新材料。这里说的“找”,是指自行或委托律师去调取书证、申请新的鉴定、走访知情人取得书面证言,然后把材料连同申诉书一并提交。
但要注意,“找新证据”和“重新取证”在法律强制力上不是一回事。申诉审查阶段,法院、检察院对申诉材料以书面审查为主,你提交什么他们看什么。真正让公权力帮你去调取、让证人站到法庭上说话,通常要等到再审程序启动之后。所以申诉阶段的目标是“备齐弹药”,不是“当场开火”。
申请法院、检察院帮你取证行不行?
可以提出申请,但审查阶段的支持力度有限。《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456条规定,对立案审查中的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理由的,可以采取调取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等措施。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申诉书中写明了具体的新证据线索——比如某份关键银行流水在侦查阶段调取过但原审没用、某证人下落明确,法院可以依职权去核实。
向检察院申诉同理,检方在复查时也可调查核实。但实务中,审查机关对“帮你去取证”持审慎态度,更常见的是你先把已经拿到手的书证、鉴定意见、书面证言交上去,把线索写清楚,由他们判断要不要进一步核。不要因为“等法院帮我取”而迟迟不交手头的材料。
证人不肯来,能不能申请强制传唤?
申诉审查阶段很难。强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是庭审阶段的权力。《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主要在审判程序中适用。申诉阶段法院尚未决定再审、没有开庭审理,自然谈不上强制证人到庭。证人不肯来,你此时能做的,是让他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字捺印,作为新证据提交;或者把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拟证明事项写清楚,申请在可能的再审开庭中传唤。
真正能申请法院、检察院强制证人出庭,是在再审决定作出、进入开庭阶段之后。所以策略上:申诉阶段先把书面证言稳住,把证人线索固定;开庭阶段再正式申请传唤,让关键证人当庭接受质证。两个阶段分工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申诉阶段和再审开庭阶段取证有啥不同(对比表)?
把两个阶段能做的事对照一下,就不会在错误的时间节点上做无用功。

全文总结
申诉阶段当事人与律师有权收集、提交新证据,但重新取证与强制传唤证人的强制力有限,审查以书面为主。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可附证据线索,依《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456条申请调查核实。证人强制到庭、鉴定人出庭主要发生在再审开庭阶段。实务上申诉阶段要“备齐弹药”:提交书证、新鉴定意见、证人书面证言,并把关键证人线索留给开庭阶段申请传唤。
律师提醒
申诉别空手上阵。先把能拿到的客观书证、新鉴定意见、证人书面证言整理齐全再提交,同时在申诉书中把需要公权力核实的线索写具体。牢记阶段分工:材料在申诉阶段交,证人当庭质证留到再审开庭。把“现在能交的”和“开庭要申请的”分开列,效率最高。
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自己找的证人写的书面证言法院认吗?
答:法院会审查,书面证言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经签字捺印、内容具体、能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作为新证据采信。但证明力弱于当庭质证,关键证人仍应尽量争取在再审开庭时出庭接受质询。
问:申诉阶段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答:可以。对原审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在申诉阶段自行委托或申请重新鉴定,将新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提交。若审查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复查中启动。鉴定意见这类客观材料,比言词陈述更受审查人员重视。
问:证人愿意作证但不敢出庭,怎么办?
答:先让其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字捺印提交,作为新证据固定下来;同时在申诉材料中列明其身份、联系方式及拟证明事项,申请在再审开庭时传唤。也可请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增强书面证言的可信度。
参考法条与信源
1.《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40、55、197、200、252、253、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451条至第458条(含第456条审查核实证据)。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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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仅供一般法律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各案事实、证据、情节不同,能否启动再审及具体维权路径需结合卷宗由专业律师个案判断。遇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或前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