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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找关系有用吗?

发布时间: 2026.10.30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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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还原

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在该类风险案件检索中,选取本公开判决作为典型样本,对风险传导路径与有效应对空间进行拆解分析。

样本为李某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刑事拘留,与同监室的李某刚相识。李某刚释放后,谎称自己能够疏通公检法关系,可以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争取轻判甚至无罪处理,以此骗取李某及其家属小美的信任。家属听信李某刚的说辞,解除原有律师的代理,多次向李某刚转账、交付现金、变现股票,累计交付巨额钱款。期间李某因法定办案程序被作出不批准逮捕、办理取保候审,李某刚将正常司法结果吹嘘为自己 “托关系” 办成的成果,继续实施诈骗,还以能够实现无罪为由继续索要钱财,所获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续李某被法院判处实刑,其在庭审中误以为办案人员收受了贿赂,当庭指控公检办案人员受贿。检察机关核查后查明,并不存在司法人员收受贿赂的情形,实际是李某刚借 “捞人” 名义实施诈骗。后李某刚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7 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57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案例来源:最高检)

二、争议焦点梳理

结合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办理同类案件的辩护经验,核心分歧有三处:

1.托关系打点能不能影响案件走向;2.花钱找中间人的连带风险有哪些;3.家属合法能做的配合工作是什么。

三、裁判规则提炼

对标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体例:

1.刑事案件全流程留痕,逮捕、起诉、判决都依托在案证据,人情干预的操作空间极小。

2.中间人收钱失联的,构成诈骗;向司法工作人员输送财物的,送钱方与中间人有行贿犯罪风险。

3.轻信中间人推迟委托律师,会直接错过拘留后37天黄金辩护窗口。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依法会见、阅卷、提交书面意见,才是法定工作范畴。

裁判逻辑:承诺花钱就能取保、撤案、判无罪的中间人,本身就是在利用家属恐慌心理骗钱;真正影响案件的是证据和法律,不是人情。

五、类案关联索引

同类情形对照:

表1 托关系风险与依法辩护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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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可见:托关系是钱花了、案没救,还多担风险;依法辩护把时间和钱都花在证据和程序节点上。

六、实务应用指引

结合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按阶段给家属可执行的操作:

①传唤讯问阶段:第一次讯问后即可委托律师,37天内会见并提交法律意见,这是真正的黄金期。

②侦查阶段:整理病历、稳定工作证明等有利材料;退赃退赔、协商谅解必须经律师评估后再开展。

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提交不起诉或从轻意见,稳定当事人情绪,配合核实案件事实。

④审判阶段:依靠证据质证和书面辩护意见影响结果,不寄望于私下打招呼。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律师会不会通过私下打招呼、人情关系影响案件走向?

答:恪守执业规范的刑辩律师,不会通过私下人情干预案件,只能依法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问:已经向中间人支付打点费用,钱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答:保存全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中间人可能涉嫌诈骗。

问:律师尽早介入,优势具体体现在哪里?

答:第一时间会见,告知诉讼权利,指导当事人规范供述,规避口供中对自身不利的内容。

问:家属病急乱投医前,怎么判断中间人设不设得靠谱?

答:凡是承诺花钱就能取保、撤案、判无罪的,一律高度警惕。结合盛廷刑事团队同类案件办理经验,实务中我们从证据和程序节点依法推进,不靠人情。

八、全文总结

裁判尺度很清楚:刑事案件靠证据和法律说话,托关系既救不了人,还可能搭进钱、担上行贿诈骗新风险。本案是我们北京市盛廷刑事团队在该类风险案件长期研究中的典型样本。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长期聚焦刑事案件辩护,坚持依法执业、从证据和程序两个维度辩护。本文仅基于公开判例普法,不代表个案意见,有同类刑事纠纷可咨询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盛廷刑事团队提醒:刑事案件首要选择是第一时间委托执业刑事律师介入。不要病急乱投医,把希望寄托在人情打点上,证据才是案件的核心。

——盛廷刑事团队

十、免责声明

本文仅基于公开判例普法,不代表个案意见,有同类刑事纠纷,可咨询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结合案卷制定辩护方案。

附:法条出处与官方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89条——浙江省公安厅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