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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及时律师会见,如何避免当事人作出非理性供述?

发布时间: 2026.09.21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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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当事人的“非理性供述”?为什么会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实务中,当事人在羁押初期因恐慌、疲劳、对法律后果无知,容易形成非理性供述:要么顺着侦查人员的问题猜测答案,要么为了尽快离开讯问室而含糊签字,要么把自己没有做过的事说成做过,以为配合了就能回家。

二、律师及时会见能在哪些环节阻断非理性供述?

(一)告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打破“必须认罪”的心理压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律师首次会见时会告知当事人,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的诱导性提问可以保持沉默,不必为了争取好态度而盲目认罪。这一告知往往能让当事人从“配合就能出去”的错觉中清醒过来。

(二)提示笔录核对权,避免在没看清的笔录上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律师会见时会提示当事人:每一页笔录都要看清,与自己说的不一致的地方必须要求更正,不更正就不签字、不按手印。这一条看似简单,却是防止笔录被记错、记偏的最后一道关。

(三)逐次核对讯问过程,发现指供、诱供、疲劳审讯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检例第27号)中,王玉雷先后九次接受讯问,前五次作无罪供述,后四次作有罪供述,供述前后矛盾,作案工具先后出现三种说法。检察机关提审时发现其右臂石膏固定,进而认定有罪供述系非法取证所得,依法排除并作出不批捕决定。律师及时会见,正是要在当事人还能清楚陈述时,把每次讯问的时间、人员、方式记录下来,为后续排除非法证据打下基础。

(四)提醒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避免一时冲动签下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律师会见时会向当事人解释,认罪认罚意味着承认指控事实并接受处罚,一旦签署具结书再想翻供难度很大。是否认罪、认到什么程度,必须在了解全案证据后再决定,不能因为侦查人员说“认了就放你”就盲目签字。

三、早会见和晚会见,对当事人供述的影响差别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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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问题

问:律师会见时让当事人“不要认罪”,算不算教唆作伪证?

答:不算。律师只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否认罪应根据事实和证据理性决定,这与指使当事人作伪证有本质区别。

问:当事人已经在笔录上签了字,律师会见还能改变吗?

答:可以。如果笔录记载与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后续讯问中要求更正,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笔录存在差错的意见。

问:疲劳审讯多久才算违法?律师会见能查出来吗?

答: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应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律师会见时会逐次核对讯问起止时间,发现超时连续讯问的线索。

问:当事人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有必要请律师会见吗?

答:有必要。律师会见可以帮助当事人核对具结书载明的罪名、量刑建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被逼迫、被诱导签署的情形,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协商。

五、全文总结

当事人被刑拘初期的非理性供述,往往源于恐慌、疲劳和对法律权利的无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赋予当事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赋予笔录核对权。律师及时会见告知权利、提示核对笔录、固定非法取证线索、解释认罪认罚后果,是阻断非理性供述延续的关键。检例第27号王玉雷案表明,前后矛盾的供述一旦被排除,批捕决定可能直接改变。

律师提醒

第一,家属在当事人被刑拘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不要等“看看情况再说”,越早会见越能阻断不利供述的形成。

第二,律师会见时会告知当事人笔录核对权和拒绝回答权,家属可以提醒当事人在后续讯问中逐页看清笔录再签字。

第三,是否认罪认罚应由当事人在律师了解全案证据后理性决定,不要被“认了就放人”的说法诱导。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官方全文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亦见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刑事辩护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