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会怎么判刑?

于欢故意伤害案(指导案例93号,最高法第18批指导性案例)中,多名催债人将于欢母子围困在接待室,有辱骂、抽耳光、露出下体羞辱等行为。于欢持水果刀捅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无期,二审认定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判有期徒刑五年。防卫过当怎么认定,为何从无期改成五年?
一、防卫过当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发〔2020〕31号指导意见第11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重大损害”专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的,不属于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在紧张、惊恐状态下的具体情境,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时机、后果综合判断,不能事后用理性、冷静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二、防卫过当会定什么罪名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后果来确定罪名。常见情形有三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仍放任发生,定故意伤害罪;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三是为制止侵害但手段失控致对方死亡,按实际罪过认定。
于欢案(指导案例93号)中,法院认定于欢为摆脱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没有追求或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罪名不同,量刑起点差别很大。
三、防卫过当会怎么判刑
刑法明确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定罪但不判刑。法院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危险环境、造成损害的轻重、防卫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侵害人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等因素决定。
如果不法侵害严重、手段残忍,或者侵害人对激化矛盾有明显过错,防卫过当的处罚会大幅轻于普通犯罪。于欢案(指导案例93号)二审从无期改判五年,正是因为二审充分考虑了催债人的侮辱、围困等严重过错和于欢当时的孤立无援状态。
四、哪些情况不算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在紧张恐慌中难以准确判断手段强度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对方还击的,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而非斗殴。
五、防卫过当案件辩护关键在哪里
第一,案发起因和侵害程度。要收集证明对方先动手、持械、侮辱、围困等证据,说明防卫人所处的危险情境。
第二,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如果侵害已经结束,防卫人继续追击,就不再是防卫。
第三,损害后果是否与侵害程度失衡。要结合伤情鉴定、打击部位、力度分析。
第四,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影响罪名和量刑。
表1 防卫过当常见罪名与量刑对比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防卫过当一定要坐牢吗?
答:不一定。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可能适用缓刑。
问: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最高判多少年?
答:罪名不同量刑不同。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十年以上起判,但防卫过当应减轻;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问:对方先打人我还手把人打成重伤,算防卫过当吗?
答:要看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对方只是徒手殴打,你持刀反击致重伤,可能被认定防卫过当;如果对方持械,你的反击仍在合理范围内。
问:防卫过当可以取保候审或缓刑吗?
答:可以。防卫过当属法定减轻情节,结合侵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等,取保和缓刑可能性较大。
问:一审认定正当防卫,对方上诉会改判吗?
答:二审会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一般维持;有新证据证明侵害程度变化的,可能改判。
七、全文总结
防卫过当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伤、死亡两个条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罪名根据主观罪过认定,常见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不存在过当问题。实务中,案发起因、侵害程度、损害后果和主观罪过是辩护关键。
律师提醒
遭遇不法侵害时优先报警躲避,反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侵害停止后不要继续追打。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委托律师,围绕案发起因和侵害程度收集证据,提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公开典型案例撰写,仅作法律参考,不构成个案意见。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信源与依据
1. 刑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2. 法发〔2020〕31号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3. 于欢故意伤害案(指导案例93号,最高法第18批指导性案例)
4.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