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把行凶的人打死了也不用负责吗?

2018年昆山于海明案(检例第47号)中,刘海龙持刀击打于海明,刀脱手后于海明夺刀追砍致刘海龙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面对持刀行凶,夺刀反杀为什么不用负责?特殊正当防卫到底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是在严重暴力犯罪面前鼓励公民勇敢防卫,不必因为担心下手过重而束手束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也不构成犯罪。
二、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法发〔2020〕31号指导意见第15条界定了“行凶”: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二是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已经形成紧迫危险,也可认定为行凶。
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除行凶外,还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暴力性强、对人身安全威胁紧迫。对于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三、于海明案为什么认定为特殊防卫
昆山于海明案中,刘海龙先驾车冲撞于海明,后持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背部。刀脱手后于海明夺刀反击,追砍中致刘海龙死亡。公安机关认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于海明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采取防卫行为致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于海明案列为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7号),明确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防卫人反击致侵害人伤亡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特殊防卫有没有限制条件
特殊防卫并非无限度。第一,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侵害结束后继续追击的,可能构成事后防卫。第二,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伤及无辜第三人。第三,必须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不能适用。第四,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挑拨不适用。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对于显著轻微、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不能轻易认定为行凶。如果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或丧失侵害能力,防卫人继续攻击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五、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怎么区分
一般防卫适用于所有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须在必要限度内,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仅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过当问题。
实务中,法院重点审查侵害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对方徒手推搡、打耳光,一般不构成行凶;对方持刀、持枪、持铁棍攻击要害,或多人围殴可能致死的,才可能认定为行凶,进而适用特殊防卫。
表1 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对比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把行凶的人打死了,一定不用负责吗?
答:如果对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致其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侵害结束后继续追击的除外。
问:对方只是拿拳头打我,我反击把人打死了,算特殊防卫吗?
答:一般不算。徒手攻击是否构成行凶,要看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普通殴打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问:对方持械但没真的砍我,算行凶吗?
答:持械本身不必然等于行凶。关键看是否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有现实紧迫危险。持刀相向通常可认定为行凶。
问:特殊防卫造成第三人受伤,要负责吗?
答:特殊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误伤第三人的,按过失或意外事件处理,不能以特殊防卫免责。
问:警察不在场时我可以特殊防卫吗?
答:可以。特殊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以警察是否在场为前提。面对紧迫暴力,公民有权当场反击。
七、全文总结
特殊正当防卫适用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适用前提是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侵害人本人、出于制止侵害目的。于海明案是典型适用案例。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区别在于侵害的暴力程度和危险等级。
律师提醒
面对严重暴力犯罪应果断反击以保护生命,但侵害停止后不要继续追打。反击时尽量躲避并报警,保留现场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委托律师,围绕侵害性质和紧迫程度提出特殊防卫辩护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公开典型案例撰写,仅作法律参考,不构成个案意见。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信源与依据
1. 刑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2. 法发〔2020〕31号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3.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4. 关于昆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