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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如何做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 2026.10.13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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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实务中常见只要查获动物制品,即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刑法要求构罪必须具备主观明知,不知道物品属于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不具备犯罪故意。普通旧货、古玩经营者,缺乏专业鉴定识别能力,从公开市场收购,价格公允,无证据证明事前知晓物品属性,不能仅凭查获物品就入罪。区分核心:交易场景、价格、交易方式、当事人专业能力,综合判断是否具备 “明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罪成立必须主观明知,无明知、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二、不知情合法收购 VS 明知收购野生动物制品 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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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务错判情形与抗辩要点

情形一:古玩旧货市场购买摆件,不知道是保护动物制品,被认定非法收购

抗辩要点:当事人不具备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专业能力,物品外观难以区分普通工艺品与保护动物制品;交易地点为公开旧货市场,交易价格符合普通工艺品行情,不存在刻意规避监管行为,不能推定主观明知。

情形二:二手物品转手,上家隐瞒物品材质,买家不知情被追责

抗辩要点:上家刻意隐瞒材质,买方没有途径核实物品真实属性;没有证据证明买方事前知晓物品属于保护动物制品,缺乏犯罪所必需的主观明知要件,不构成犯罪。


情形三:早年收藏物品,近年法律调整,被认定非法收购

抗辩要点:物品收购时间早于相关保护名录修订,收购当时不属于受保护制品;行为人收购时无违法认知,不能以事后法律变化追溯追责。

情形四:少量摆件在家存放,被直接推定用于出售

抗辩要点:购买目的为个人收藏观赏,没有出售、牟利意图;没有洽谈出售、寻找买家的证据,不具备收购后出售的主观目的。

四、辩护实操出罪核心要点

第一,证明当事人无野生动物专业识别能力,不具备鉴别该制品的专业知识。

第二,交易场景公开、价格合理,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的异常低价。

第三,无规避检查、隐秘交易、销毁交易凭证等反常行为。

第四,属于首次交易,无既往同类野生动物制品交易前科。

第五,物品外观特征不明显,普通普通人无法区分普通材质与保护动物制品。

第六,检索类案判例,提交同类案件 “主观不明知无罪” 的裁判意见。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只要买到保护动物制品,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答:不是。本罪要求主观明知。如果完全不知情,无法识别物品属性,则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问:古玩店老板是不是推定应当知晓所有动物制品?

答:不能直接推定。古玩经营者不等于野生动物鉴定专家,需要结合物品外观、行业常识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明知。


问:早年收藏的老物件,现在列入保护名录,会不会构成犯罪?

答: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购买当时不属于保护制品,不能以后续新增保护名录追究当年收购行为的刑事责任。

六、全文总结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仅有客观持有、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不足以定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普通收藏者、旧货商户,在公开市场以公允价格收购,无专业鉴别能力,没有证据证明知晓物品属于保护动物制品,不具备犯罪故意,应当认定无罪。辩护核心就是推翻办案机关的 “推定明知”,证明主观不知情。

律师提醒

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客观归罪风险极高。一旦被查获涉案物品,不要轻易承认 “明知”,第一时间固定交易记录、购买来源、物品外观证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审查主观明知证据链是否完整。

免责声明

本文为野生动物类刑事案件实务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需要结合交易场景、价格、当事人认知、物证鉴定综合判断。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建议携带鉴定意见、交易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法条与案例权威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